第一篇 脱离罪与脱离律法
倪柝声弟兄各地信息记录
(一九三四至一九三六年)
第一篇 脱离罪与脱离律法
讲时:一九三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讲地:福州
有许多人注重脱离罪,但不明白何谓脱离律法。保罗为甚么在罗马六章说到脱离罪、向罪死,又在罗马七章说到脱离律法?为甚么脱离罪,还要脱离律法?脱离罪与脱离律法有何不同?罪和律法的关系是如何?脱离律法与脱离罪又有何关系?
脱离律法才能真正脱离罪
罗马六章十四节说,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这意思乃是说,我们是先脱离律法,然后才脱离罪。我们不在律法之下,罪就不能作我们的主。但是许多圣徒着重脱离罪,却不着重脱离律法。这是本末倒置的。罪与律法乃是相连的。西医分内外科,但中医没有外科。因为中医注重治病的根本,不注重治病的外表症状。罪是症状,律法是根本。人犯罪乃因在律法下,律法是因;犯罪是果。如果没有解决根本原因,就单单解决外面的结果是没有用处的。
许多人受罪的问题困扰,已经挣扎了多年,仍未解决。原因乃是他们只注重脱离罪,却不明白甚么是脱离律法。保罗在罗马六章告诉我们,怎样可以脱离罪;又在七章教训我们说,单是脱离罪还不彀,我们还必须知道如何脱离律法。如果我们没有全然脱离律法的捆绑,我们就绝不能全然脱离罪的捆绑。其实罗马六章就是罗马七章,罗马七章就是罗马六章。七章乃因六章未解决而有。七章八节说,没有律法,罪是死的。实在说来,没有七章的脱离律法,就没有六章的脱离罪。脱离了律法,才能真正脱离罪。
律法的定义
那么我们要问,甚么是律法?律法的定义是甚么?许多人以为脱离律法,就是脱离十条诫命。或者有人以为就是脱离旧约的礼仪律法,如祭司的事奉条例,以及道德律法,如十诫等。其实除去律法本身,并不能帮助我们不犯罪。全部旧约里,神对人的要求就是律法。律法就是神要人作事;守律法的意思乃是说,神对我有要求,我打算靠着自己行神的旨意,以讨神喜悦。这就是守律法。
但在新约里神说,要将律法放在一边,以恩典代之。从此以后神乃是说,不要你作任何事来讨我喜悦。这话听起来很严重。守律法就是我作事来讨神喜悦;脱离律法乃是,从始至终我不作一事来求神欢喜。神一点都不要我们凭自己作甚么来讨祂喜悦。若此关胜不过,罪的关就不能胜过。
神对人的估价
我们首先要看神对人的思想。问题不是环境如何说,或别人如何说,乃是神如何说。神对人的思想乃是说,人不能凭自己作甚么来讨祂欢喜。人在自己里面乃是充满罪的,完全不能得神的喜悦。神对人的看法乃是,人只配死。人是无可救药的,人里面所有的一切,都是不讨神喜悦的;从人作出来的一切,也是绝对不能讨神喜悦的。神对人只有一种评价,只有一种看法,就是死。这就是为甚么圣经说,我们在基督里死了。这乃是神对你我的评价。
神对我们的评价只有死,死。这好像福州人说,“该死!”所以神不是叫我们每个人改良、作好、或进步;因为我们根本不能。但是因为我们不承认这事,还以为自己能这样那样,比方一个人信主得救以后,就对自己说,我能六时起床读经祷告,我能忍耐,我能爱人等等。然而神不但说我们不能,神对我们根本不存任何盼望。十字架乃是神对你我的估价。我们听道时容易承认这事,但在实际生活里还是想,自己能作甚么讨神喜悦。这就是我们问题的所在。
受浸的意义
我们为甚么受浸?受浸乃是我们回应(answer)神的要求;神要求我们死,我们回应神这要求,就去受浸。“岂不知我们这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浸归入祂的死么?”(罗六3。)神藉着十字架对我们说,我们必须死,我们只配死。十字架的死就是神对我们的要求,就是神对我们的估价。我们回应这要求,就去受浸。“我们藉着受浸归入死,和祂一同埋葬。”(4,另译。)只有死了的人才埋葬;受浸就是埋葬,就是宣告我已经死了,所以我只配放在坟墓里。彼前三章二十一节说,受浸乃是求在神面前有无亏的良心。神既宣判我必须死;基督在十字架上死了的时候,也把我包括在里面。我承认这事,就要求受浸,所以受浸就是向神表示,我承认我该死,而我在基督的死里已经死了,现在我藉着受浸,作为在神面前有无亏良心的答案。因此受浸不是入教手续,乃是看见并承认神对我的估价,而有的回应。
人的尽头,乃是神的起头
我们若看明这事,就脱离了律法。我们知道我们只配死,不配作甚么来讨神喜欢。从今以后,当你自己要作任何事以讨神喜悦时,你只要看看主在十字架上所已经作的,你就知道你已经脱离律法了,因为你已经与基督一同钉死了。神不要你作甚么,祂已经把你钉死了,这是神对你的估价,也是你该站的地位。
但我们许多人想从肉体得成全,想用肉体的力量作甚么,来讨神的喜悦。当神开我们眼睛的时候,我们才看见,除了主自己以外,没有人能得神的喜欢。“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罗八8。)你若能遵行神的旨意,神就会留下你,不会把你钉死了。请你看看自己的经历,你跌倒已经彀多了,为何仍要凭自己走?神对我们没有要求,我们却对自己有要求。这就是罗马七章里那人的经历。罗马七章里的那人是在那里凭自己立志,我们看见这人一再的立志。这章一再的用到“我”字,就给我们看见失败的问题所在。今天如果有人一直的立志,就表示他还没有脱离律法。他每次失败之后,就再一次立志,这样循环不止,他要这样下去,直到完全失望,像保罗一样喊出:“我真是苦阿!”(七24,)他才能得蒙拯救。
神并不要求你不犯罪。神颁布律法,就是要人犯,好藉此暴露人,叫罪显出来。“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七7。)我们若看见律法不是要我遵守的,并看见我只配死,十字架就是我该在的地位;我们若坚固的站立在这地位上,罗马六章就能成为我们的经历。我们何时未脱离律法,何时就未脱离罪;何时脱离律法,何时就脱离罪。
我们若没有脱离律法,而日夜盼望要脱离罪,这乃是虚空的。惟有我们在复活的地位上,我们才能脱离罪;然而我们若没有脱离律法,就是没有死,我们就无法在复活的地位上。罗马七章四节说,“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何时我们对旧人绝望,何时我们就能接受罗马六章六节之事乃是主作的。然而我们仍常推翻十字架所完成的事。十字架表明我们的旧人死了,但我们仍靠旧人行事,这就是不承认主在十字架所作的。
今天我们不是对付罪,乃是对付律法。我们向律法死了,自然也就向罪死了。“没有律法,罪是死的。”只要我们脱离了律法,我们就脱离了罪。但我们仍然常常拉回十字架已对付过的事。许多信徒说,我想不到我会犯这样的罪。我就说,是么?岂不知你能犯更大的罪。人在肉体里,就甚么罪都能犯。人在肉体里,想行神的旨意,永远不能成功。我们若不能站立在死而复活的地位上,就绝不能脱离罪,也绝无法行神的旨意。只有藉着基督的身体,向律法死了的人,才能“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有一次,我与一位七十余岁的人谈论脱离律法的事。他说,这乃是世界上最荣耀的事。我问他何时脱离律法?他说,“五十年前。”他还对我说,“今天再听到你传讲脱离罪与脱离律法,真是不错。当我看见我已经脱离律法,那一天真是在地如同在天。我得救多年之后,仍然尽自己的力量要讨神的喜欢;但是我越是这样尽力,就越失败。我认为神是宇宙中最大的要求者,但是我却发现,对于祂最小的要求我也不能履行。有一天,当我读到罗马七章,亮光忽然临到我,我看见主不只已经救我脱离罪,同样也已经救我脱离了律法。我惊奇得跳起来说,主阿,你真的不再对我作任何要求了么?那么我就不需要再为你作甚么了!”
腓立比二章十三节的立志
腓立比二章十三节说,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祂的美意。这里的立志与罗马七章的立志不同。这不是咬紧牙根的作,而是神的大能在我们里面运行;这样的立志行事乃是自自然然的。
梅尔博士(Dr. Meyer)说,神有要求,你不愿意不要紧,但你要求神叫你愿意。有一次他向神祷告说,“神阿,我不愿意,求你作到使我愿意。”他祷告后,几天过去,里面就愿意了。他家中墙上挂着一句话,写着:Lord, I Am Willing To Be Made Willing。(主阿,我愿意你使我愿意。)
上海有一位姊妹,她在家里常常恶待家人,后来她求神使她能愿意爱人。结果主的爱摸着她,主自己在她身上作工,使她愿意爱人,她就从心里愿意爱人。这不是凭自己立志尽力的爱,乃是主在她里面运行,使她自动乐意的爱人。
信徒不但行事上要愿意,就是心理上也须愿意随从灵。要行事上愿意,必须心理上先愿意。所以我们要求神使我们心里愿意遵行神的旨意。诗篇第一百一十九篇三十六节说,求神使我们的心趋向祂的法度。行传十六章十四节说,主开导卖布之吕底亚的心,叫她留心听保罗所讲的话。这不是被动的,因为行为仍是由你自己作;但必须圣灵将你心理的心境带到一个地步,带到一种愿意的光景。这样,你的立志行事就不是凭你自己,乃是凭着神的运行。求主在我们里面运行,使我们立志行事,为着祂的美意。
附:倪弟兄所用圣经中抄下的话:工作的发起-神的旨意;工作的进行-神的能力;工作的结果-神的荣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