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教会之行政 | 系统神学

    一、组织制度教会组织制度,可分为下列五类:

    ①监督制。监督制以主教为治理教会的首要人物。这种制度是根据使徒职位和权柄的传授及承认。天主教的教皇制,是由监督制演变而来的。它引成一种严格的教级制度。在主教之上设有大主教之职,一部分大主教被封立为枢机主教,其七为罗马教皇。教皇掌握信仰、崇拜和行政上的至高权柄。

    天主教会设有主教辖区,辖区内之行政由主教负责,包括分派教牧等权。但最后权柄仍旧属于罗马教皇。

    十一世纪时,东欧与西欧教会分裂,东欧教会否认罗马教皇之管辖权,并另立教会,俗称东正教。今日之希腊,俄国等地之教会,即属于此派。东正教会也设有主教及大主教,但教会团体大抵按国疆分立治理。

    基督教之圣公会,也是以监督制为本。圣公会起源于英国,设有两位大主教,其中一位,即坎特勃雷大主教,同时被称为全英总主教。由于当时之政治因素,直到今日,英国的国君在名义上仍是英国圣公会之教主;国会并有选封大主教等权。美国的圣公会,原是英国圣公会之一系,后来在美洲成为独立体系。除去持守政教分立之原则外,教会行政仍采主动制,设有主教团并推选主教团主席。

    ②路德宗制。主要是由于宗教改革运动时之政治环境。路德宗(又称信义宗)一方面保留监督制,设有监督治理教务,另一方面又承认各教会所在地之政府监督教会,以至教会的行政权在历史上操诸当地王侯之手。今日在北欧诸国,信义会仍被立为国家教会。在美之信义会,如同圣公会和其它宗派,采行政教分立之原则。

    ③会员制。会员制可说是与监督制,恰巧相反的一种制度。它是以各会堂在行政上完全独立为原则,最后实权操在会员手中。由他们所选举而产生之圣职人员,犹如一般行政人员,只对会员大会负责。教牧也由会员大会选聘。

    但各独立会堂也按实际需要,与其它会堂联合,组织会堂会社,以协力推行国外传教等工作。联合会社之决议,只具建议性权威,对各会堂并无法律上的约束权威。

    很自然的,这种制度的兴起和发展,是在个人主义和自由独立精神浓厚之美国。采取这种制度的教会,主要是浸信会、会员会,及其它独立的教会。

    ④无组织派。美国的贵格会及小群会(中国也有小群会),可说是这种教会行政观念的代表团体。他们否认一切教职人员之需要,将教会组织减削至最底限度。会员完全平等。理论上每个会员都有讲道之权;但在实际情形上,讲员及主领聚会和圣礼的会员,仍是限于某几个「弟兄」,而并不是人人都可按己意行使的。某些教会甚至否定圣礼之需要。近年来在日本和台湾兴起一种「无教会」(制度)之教派。

    ⑤长老制。长老制的主要代表性教会是长老会和改革宗教会。长老制以长老为治理教会之领袖。长老虽是由会员选举产生,但在基本上乃是对基督负责。会员的意见只具谘询之性质,教会行政之最后决定权,是在长老堂会(即教堂内的长老团)之手。

    长老制一方面承认,各会堂在对内事务上有独立制裁权,另一方面坚信基督教会有形合一的原则和理想,各会堂联合组织区会,大会,和总会。总会并不高于大会,大会也并不高于区会,区会也不高于堂会。各级会议只讨论并决议各议级范围内之事项,但一切决议乃对各级所属教会具有制裁权,除非被证实于圣经之教训不符。

    除上述五大组织制度外,尚有其它许多教会,采取上列制度内之某些条例;并且因时制宜,修改或增删其它部分的现例。如循道会、行道会、神召会等,一方面设有监督之职位,另一方面增宽会员对教会行政上之实权。

    二、教职人员新约教会之教职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为特殊性的临时职分,一类为普遍性的正规职分。

    ①特殊性的临时职分:

    (一)使徒-使徒通常是指十二门徒及保罗。他们负有特别的使命,建立教会的根基。他们是耶稣门徒中的核心人物,除保罗和马提亚外,亲自受教于基督,他们受到圣灵赋与超然之能力,并领受圣灵的启示和默示,作有权威性及无误之见证(可三:14-19;加一:1;弗:二:20;林前二:13;林后十二:12;彼后三:15-16)。在广义上言,凡被差遣负有使命的传道,也能被称为使徒(林后八:23)。

    (二)先知-初期教会也提到先知。「先知」有两种含意。第一种含意是指讲说预言;第二种含意是指讲解真道。在初期教会中,这两种任务的先知,同时存在,虽然当时先知之主要任务,是在于讲解真道(徒十一:27-28;十五:32)。但先知显然与教牧有别,因为圣经有时同时提到先知和教牧(弗四:11;徒十三:1-2)。保罗虽也被列在先知和教师中,但他的正式职分却是与先知之职有别(徒十三:1、2;林前十三:2;弗三:5)。

    基督教一般相信,使徒的职分和权柄,只是限于前述各人,而否认天主教所谓的使徒承认权。当使徒们离世后,这些职位和特权,也随之结束。基督教同时认为,预言也随着使徒之离世而止息。今日教会的信行标准,是惟一有权威性之圣经。

    ②普通性的正规职分:

    (一)长老-使徒在各地传道,建立教会后,即选立长老,治理地方教会,犹如旧约犹太人会堂中之长老(徒十四:23);并列陈作长老之资格(提前三:1-7;多一:5-9;彼前五:1-3)。监督与长老,显然是同一种职分之两种名称(多一:5-7)。

    一部分长老不但治理教会,也受到证道之恩赐。他们把大部或全部时间,放在牧养教会的圣工上。因此,保罗特别提醒教会,应当供给传道长老之生活需要(提前五:17-18;参林前九:4-7;彼前五:1。彼得自称长老,因使徒的职分包括监督教会并牧养教会,参徒十五,22-29,约廿一:15-17上。教导长老的身分,因实际的需要,渐渐变成一种专职,担起教牧之职。

    (二)执事──使徒行传第六章之记载,很可能是执事设置的起源。他们的主要职任是代表教会,援助穷困信徒的生活需要。但是他们的选择也须经过郑重之考虑。他们必须「有好名声,被圣灵充满,智慧充足」(徒六,3)。保罗对执事资格之描述,相当于长老应有之资格(提前三:8-13)。圣经中也提到女执事,可能是因为当时社会上男女闲隔之故,女执事可以更妥善地照顾寡妇等妇女(罗十六,1、2)。初期教会之组织,因是一个新兴的团体,并不严密完臻,随需要而改良。「教师」可能相当于今日在教会学校或教会中的宗教导师(提后二:2)。「传福音者」可能若相仿于今日在一处以上教堂工作之传道人(徒廿一,9,提后四:5),他们的任务是协助使徒牧养和治理地方教会(多一:5,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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