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本质,包括一个有形的身体,和一个无形的灵魂。身体来自尘土,灵魂出自神之气。身体和灵魂,组成一个完全的人。单是身体,不能代表人;而是当神「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之后,他才成为一个有灵的活人(创二:7)。后来,人因罪而受咒诅,一个死亡的人,他的身体也不再能代表人,因为身体必将朽坏,意识也必将消灭(诗五:17;传九:5)。
另一方面,人的灵魂虽然具有意识,不如死后的身体没有知觉,但灵魂若与身体拆散,也不完全,不能代表人。因此,耶稣基督降世,不单是救人的灵魂,而是救整个的人。保罗并不以灵魂得救为满足,却说:「我们这有圣灵初结果子的,也是自己心里叹息,等候得着儿子的名分,乃是我们的身体得赎」(罗八:23)。
无论已过世的信徒,或是尚存留在世上的信徒,当基督再来之时,都要改变,「这必朽坏的,总要变成不朽坏的,这必死的,总要变成不死的」(林前十五:53)。
圣经有时用「死人」的字样,但这不过是一种通常的用辞,而上下文清楚表明,死人不是完全的人,不是整个的人。同样,圣经中有时用「灵魂」来指「人」,但上下文也清楚表明,那是形容有生命和生气的活人。(中文圣经译本普通用意释,如创二:7;四十六:26,原文作「魂」,中文圣经译作「人」)。这种实例多不胜数。
有时「灵魂」是代表人离世后的自我意识,在救恩尚未完成前暂时作为人的存在的代名词,但这些灵魂并不真能代表整个的人(腓一:23;启六:9;廿:4)。
神当初所造的人,包括灵魂和身体,因此「人」的定义必定包括这两方面的品质。人因罪而致身体与灵魂分离,但这不是一种自然的现象,而是一种反自然的现象。这种反自然现象,将在救恩完成时消除,身体和灵魂重新结合,恢复当初神造人时之原来品质。
一、属体部分身体是人的外形部分,是人灵魂的居所,也是发挥人的意志之器皿。人的意志,藉着身体的行动,得以表露(罗六:12-13;十二:1)。身体虽受灵魂的指挥行事,却并不因此低于灵魂。身体和灵魂之间的微妙关系,不是我们能忖度的。
身体本身并非罪恶,也不是罪的源头,或带着罪的倾向。希腊哲学家将身体当作幽禁灵魂之监牢;他们认为,灵魂必须脱离身体的束缚,才能得到自由。东方的宗教,往往也有类似的看法,以为苦待肉身乃是达到纯净自由之途径。
圣经的启示,观点不同。神所造的一切事物和生命,都是合宜美好的,包括肉体在内。神对亚当夏娃之惩罚,并非是因他们吃食禁果的行动之故,而是因他们对此行动所作之决定。因此对罪的惩罚,也是针对整个的人而定。
论到罪恶的问题时,圣经从不把身体和灵魂作对照,将罪诿诸身体的行动。圣经中所提的属体和属灵的对照,是指属世和属神的对照(罗七:5-6;八:4-9)。身体不过是人心表现的工具,不是独立的单位。对于人的属体部分之了解,至少与其它五个主要的教义有关:
A、道成肉身基督降世,是由童贞女马利亚所生,成为罪身的形状(罗八:3)。在当时教会中有一部分人士,由于受到异教哲学的影响,而轻视一切属体之物质,因此直接或间接地否认基督道成肉身的道理。使徒约翰在他的书信中,非常肯定地指责这种异端。他说:「凡灵认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就是出于神的……凡灵不认耶稣,就不是出于神,这是那敌基督者的灵」(约壹四:2-3上)。因为,基督若没有真正取了人的身体,他就没有真正为我们的罪而受死。被钉在十字架上的基督,必定是一个具有血肉之体的基督(腓二:7-8;提前三:16)。
B、复活基督的复活,成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林前十五:20),并且带给我们复活的盼望(十五:12-19,50-53)。信主的人,不但灵魂得救,身体也必得赎(罗八:23)。这证明身体的重要,它是完整的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保罗认为,基督若没有复活,就失去了信徒复活的保障,也失去了福音的内容。所谓灵魂的复活,或精神不死的空洞口号,乃是与圣经的见证相抵触的。耶稣在复活后亲自向门徒显现,并且对多马说:「伸过你的指头来,摸我的手,伸出你的手来,探入我的肋旁」(约廿:27)。
C、信徒成圣重生乃是指人整个的重生。虽然信徒在世界上仍旧带着败坏的身体,但是一个得救的人,他的身体已经成为圣灵居住的殿(林前六:19),而且作为服侍神的器具(罗六:13,19下,22)。因此信徒追求成圣,绝不是藉着苦待肉体,将之视作犯罪的根源,反而应当利用身体,达到成圣的目的(罗十二:1一2)。
D、完全成圣另一方面,身体虽然不是使人堕落的原因,也不是罪恶的根源,但是却因人的犯罪而败坏了。一个重生得救的人,在原则上被神称为是义人,但在实际生活上还是常常犯罪,原因之一是由于这败坏的身体尚未得赎(罗七:24-25;八:23)。因此我们必须要避免另一种谬论,认为信徒能在今世达到完全成圣的地步。这种错谬的见解,往往引致自满自傲的罪,并且没有认清罪的严重性(约壹一:8-10)。
E、最后审判最后的审判,乃是根据人在世上之时所行的事,而不是根据人在身体之外所作的。人的命运,是决定于他在世上的生活,并且罪人也将要复活而受审(林后五:10;来九:27;启廿:11-14)。
二、属灵部分人除了身体之外,尚有属灵的部分,称为灵魂。有些解经家认为,灵和魂为两种不同的素质,而另些神学家则相信,灵和魂是两个不同的名辞,但是指同一种素质。前者的见解称为三元论,而后者的观念则是二元论。
在研究本题之前,应当注意一件事,即中文国语圣经译本对心理上名辞之翻译,非但毫不一致,而且极其紊乱,不能作为论证的依据。一个较妥当的办法是参考英文圣经译本,查看各段经文的原文用词,以分辨「灵」,「魂」,「心」等心理上的名辞。
A、三元论三元论对人的结构之观念,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一般而言,他们认为,人的身体为属体部分,人的魂为生命之元素,相同于一般动物之魂,而人的灵则是理性及宗教意识等的所在地。灵为最高超的部分,魂的地位是介乎灵与体之间,体则是最低的部分。三元论派所持的理由如下:
①希伯来书四:12及帖撒罗尼迦前书五:23指出,人具有灵、魂、体三部分。
「神的道是活泼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两刃的剑更快,甚至魂与灵,骨节与骨髓,都能刺入剖开,连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
「愿赐平安的神,亲自使你们全然成圣;又愿你们的灵、与魂、与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稣基督降临的时候,完全无可指摘。」
②人既是按照神的形像所造的,而神乃是三位一体的,这似乎暗示人也是三元性的。
③一般动物都有魂,魂是动物的生命力。而人则除了生命力外,尚有理性及灵性之表现,且能与神有灵交,故是有灵的。(注:传道书三:21中译文译作:「谁知道人的灵是往上升,兽的魂是下入地呢。」原文为「灵1」。)
④创世记二:7记载人的受造时,提到三种素质。「耶和华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注:原文直译应作「他就成了活的魂」。)
B、二元论二元论者相信,人的结构在基本上是二元性的,即包括身体和灵魂。他们认为,在论到人的结构时,「灵」与「魂」往往是两个通用的名词。这种见解的理由列举如下:
①圣经中不但提到灵和魂,也提到心,性,意等名词。若要坚持每一个名称必须代表一种素质,则人的结构将要包含六七种。
②许多经文都证明,灵和魂是两个通用的名词“兹举数例于后:
(一)人有时被称为包含灵与体,而有时则被称为包含魂与体。显见灵和魂是两个通用的名词(林前七:34;杂二:26;太十:28)。
(二)论到人的死,圣经有时称之为「灵离开了」,而有时则称之为「魂离开了」徒七:59;路八:55。创卅五:18;王上十七:21、22)。圣经有时称那些已经离开世界的信徒为灵,有时则为魂(来十二:23。启六:9;廿:4)。耶稣基督为罪人舍身之事,也是用灵和魂两个名词交互而论的(约十九:30;约十:15)。
(三)圣经在描述人与神的灵交时,也是以灵和魂为通用的名辞。此点特别否定了三元论之以灵为人与神交通之部的说法。
马利亚的颂赞:「我心(直译应作「魂」)尊主为大,我灵以神我的救主为乐」(路一:46-47)。此处,马利亚显然是指她的灵魂尊主为大,且以她的神为乐(参赛廿六:9)。大卫更单独应用「魂」为他对神的颂赞。他说:「我的心哪(直译应作「魂」),你要称颂耶和华;凡在我里面的,也要称颂他的圣名」(诗一○三:1;参诗一三○:5-6)。
(四)基督为人的罪而忧伤。这忧伤有时称为灵的忧伤,有时称为魂的忧伤(可八:12;太廿六:38;参徒十七:16;彼后二:8)。
(五)灵性的增长往往以「魂」字来代表的(徒十四:22;雅一:21;弗六:6,「直译」;西三:23「直译」)。
主耶稣教训人说,最大的诫命乃是:「你要尽心,尽性(直译应作「魂」),尽意,尽力,爱主你的神」(可十二:30)「耶稣显然是指,人应当全心全身地爱神,然而,在他的这句话中,却并没有提到人应当以他的「灵」来爱神。
C、对三元论的批判①三元论者称罪人为一个有魂的人,称重生的人(特别是一个虔诚的人)为一个有灵(和魂)的人,因为他们声称,人在犯罪后,他的灵就失去了功效,与神隔离,直到重生得救后才恢复活动。然而圣经并无此种划分。人确是因犯罪而败坏了,影响及全身(林后七:1;雅四:5)。一个重生得救的人,并非是重新受到他自己的灵的管辖,而是受到圣灵的管辖(林前六:19;罗八:9)。
②三元论者认为,基督徒成圣的进展,是在于让他的灵逐渐地增强对他的魂和体的控制,因此引成一种属灵之骄傲的态度,而忽视了信徒的成圣,是藉着神的灵之运行和控制(腓二:12-13)。
③三元论者往往认为,人的犯罪是由于他的魂控制他本身的灵所致。因此偏重于以魂的反叛为犯罪的根源。而圣经则指责整个的人,或称人的心(创六:5;那十七:9)。
④三元论对「灵」和「魂」所作的区别,是与圣经的见证相冲突的。此点可自前面所举的例子上得到证实。
有两节圣经似乎是支持三元论的见解,即帖前五:23及来四:12。关于「帖前」的经文,保罗的目的是要强调,整个的人得蒙神的保守。若要坚持这段经文证明人是由灵、魂、体,组合而成的,那末他们也必须要承认,耶稣所称的诫命总结上包括心、魂、意、力(体)四个不同的部分了(可十二:30),因为耶稣在该段经文中,也是强调整个的人应当爱神之原则。
论到希伯来书四:12的经文,我们应当注意下列各点:
①该处不但提到魂与灵,也提到心以及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魂与灵若是人内两种不同的元素,那末「心」岂非也应当被列为是一种元素吗?如此,三元论应当改作四元论了。
②灵与魂是代表人内心的深处,正如骨节与骨髓是代表人体的深处。骨节与骨髓显然不是代表人的身体。骨髓只是包含在骨内的一种素质,而骨节乃是指骨与骨连接之处。希伯来书著者很可能提到灵与魂,以便和骨节与骨髓成一(两与两之)对比。而且事实上,圣经中常常应用灵与魂两个名辞的。本节的重点是要指出,神的道极其有力,甚至能剌透人的最深入之处,最难接触的部分。而灵与魂,骨节与骨髓只是举例为证而已。
我们必须记得,解经的一个基本原则乃是「以经解经」。圣经中极大多数之经文,既然是以灵与魂为通用的名辞,而帖撒罗尼迦后书及希伯来书中的两节经文,又并非必须按三元论来解释,二元论显然是合乎圣经的教训。但是我们再一次申明,人之为人,包含;灵和身体,而且我们无法硬性地把它们拆开分解。
三、灵魂之来源关于人的灵魂之来源,一般而言,有三种论说,即先存论,承接论,及创造论。
A、先存论根据此种论说,人在未出世之前,他的灵魂早已单独存在,而且它影响到一个人在世上的景况。灵魂进入身体而生出于世上被视为一种惩罚,因此凡人都带着罪恶进入世界。这种论说显然是与圣经的教训相背的。
B、承接论承接论者认为,人的灵魂犹如他的身体,乃是从父母承接继传而来。他们的理由可以分述如下:
①当神造人的时候,圣经只有记载他将生气吹入亚当的鼻孔,并未提起他也将生气吹入夏娃的鼻孔。而且保罗称说,夏娃是出自亚当(林前十一:8)。由此推论,亚当之后裔的生命,也必然是承接袭来的。
②动物的繁殖并不限于身体。它们的生命显然是承袭而得的。
③子女往往承袭父母的品格及性情等特征。这似乎证明,子女不但从父母得到身体,也得到灵魂。
④人类本性的败坏,也似乎证实承袭论,即亚当本性的败坏,遗传给他的后裔,而且世世相系。(注:承系论者通常相信「原罪实存论」的。)
承系论面对的最大困难,是在于如何解释基督无罪的人性。如果人的灵魂是从父母承袭而来的,并且如果全人类都是实存于亚当的生命内,那末耶稣的人性,也将无可避免地成为有罪的了。
此外,根据承系论,子女的灵魂是由父母之处承袭而来,而且认为是由父母的灵魂中分裂而得的,那末人的灵魂将会因繁殖而分裂。但是圣经中从未有此种教训或暗示。虽然动物的灵魂似乎和身体同是承袭而得的,但是动物的灵魂却和人的灵魂有极大的区别。其中一个主要的区别即是,人的灵魂自开始后将是永远继续存在的,而动物的魂则是暂时的(传三:21)。
再者,假使一个人的罪,及因罪而得的惩罚,是因为他在亚当的生命中已经存在,而且他的败坏的灵魂,是代代相传承袭而来的,那末他不但须要担当亚当第一次的犯罪,也须要担当亚当一生中所有的罪,以及其他祖先在世时的一切罪过。然而保罗明白指出,世人因亚当一人一次所犯的罪,都成为罪人。原罪是指亚当第一次的罪,而并不包括亚当一生中其它的罪过(罗五:12,19)。
C、创造论历代基督教会的主流,是以创造论为合乎圣经的教训。创造论相信,人的灵魂是由神直接创造的。灵魂的形成大约是在开始怀胎的期间(参诗五十一:5;路一:44;加一:15)。创造论所据的理由如下:
①创世记二章七节明显指出,身体虽是由尘士组成的,而人的灵魂却是由神直接赐与的(传十二:7;赛四十二:5;亚十二:1;来十二:9)。
②创造论符合圣经对人的灵魂之一般教训,即人的灵魂是个别性的。每一个灵魂是完整的,具有个别的特性及自我的意识,而不是从父母的灵魂分裂而形成的。③创造论比较满意地解释基督无罪的道理。灵魂既非是自父母之处承袭而来,而是来自神,那末耶稣可以藉着道成肉身,带着人的灵魂和身体,而同时仍是无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