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成圣 | 系统神学

    在前面一章我们曾说,称义是一种法律上的行动,它改变罪人的地位,但并不改变他的生命实况。这句话可能会引起误会,以为称义不过只是粉刷门面而已。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神不但称人为义,同时也赐圣灵,给予实况上的改变。这个改变就是重生和成圣的行动。加尔文说:「基督不称任何人为义,除非他同时也使他成圣。因为这些恩典是永不分开地联系着的。凡为基督用他的智慧所光照的人,他也拯救他们;凡他所拯救的,他就称他们为义;凡他所称为义的人,他就叫他们成圣」(3:16:1)。

    一、成圣的含意和特征A、圣洁与成圣的含意①圣洁的起源。圣洁的起源是出自神本性之特性。圣经自始至终强调,神是一位圣洁的神,在他里面毫无罪恶和黑暗(书廿四:19;约壹一:5~7;参来七:26)。因此,他的居所被称为圣殿或圣山(诗十:4;十五:1)。

    ②圣洁的反映。受造之天使和世人反映神圣洁的品格。他们原有圣洁的品格。所以重生的人也应当反映这品格(利十一:44-45;十九:2;彼前一:15-16)。

    凡被选担任神所托之事务的天使和人,被分别为圣。天使被称为是侍候神的圣天使(赛六:2;路九:26;徒十:22;彼后二:4;犹6节)。

    神的百姓也被称为是圣洁的子民,从罪恶的世界中,分别出来(出十九:6;利廿:26;申七:6;彼前二:9)。他又拣选利未支派,担任祭司之圣职(出廿八:1~4,35;利八、九章;十六:29,34)。

    B、成圣的特征①神是成圣的创作者。一种错觉是划分称义和成圣,把称义归诸于神的行动,而把成圣归诸于人的行动。但这种划分的法则与圣经之教训不符。神不但称人为义,他也使人成为圣洁(帖前的:23~24;林前六:11;罗十五:16)。

    ②人对成圣的责任。不同于重生和称义,成圣的过程也包含人的行动,因此圣经一再督促信徒要追求圣洁(赛一:16;林后七:1;帖前四:3-4;来十二:14;彼前一:22)。但这中是一种协力推进的行动,因为人在成圣进展上的行动,是靠着圣灵能力之推动而成的(结卅六:25~27;参利廿:7~8)。

    ③成圣是渐进的。成圣不是在一霎那间成就的,它的过程包括一生的生命。保罗虽是一位杰出的使徒,但他仍旧承认内心的交战,尚未达到完全的地步(腓三:8,12~14;罗七:15-25;加五:17)。

    信主的人虽已被称为义,却仍为罪人;他们虽已走上成圣的道路,但离完善尚远。所以约翰能在同卷书信中,一面称说,「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也不能犯罪」,而同时又说,「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约壹三:9;一:8)。事实上,一个信徒越是在成圣的行程上有进展,就越会觉察到自己的罪污。只有那些自以为义的人,才不知自己罪恶的深重(可二:17;参太廿三:27~28。诗卅二:5-6;但九:20;参一:8~9)。

    二、成圣的性质A、除旧更新成圣包括两部分,负面是脱离并弃除罪恶,正面是更新,活出新生命的样式。

    ①原则上的改变。在原则上而言,除旧更新的转变是全然的。如保罗所言,我们的旧人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我们的新人已经与基督一同复活;罪身已经灭绝,新生命已经活跃(罗六:4~6;加二:20)。

    故此,使徒们始终称呼信徒为圣徒,包括那些刚得救的人。哥林多教会中发生各种不合信徒体统之事,但保罗仍称他们为「蒙召作圣徒的」(林前一:2;十六:1;参罗一:7;来十三:24)。旧约时代的信徒,也都被称作圣徒(代下六:41;诗卅:4)

    ②夺斗的过程。但是,另一方面,圣经中多次记载信徒犯罪之事例,并且充满着劝勉和警戒的话。这证明,信徒在原则上虽已成为圣徒,但在救赎完成之前,他们的实际生活,尚未臻完善。信徒应当在灵命的路程上,努力奋斗,以求长进,活出基督的样式(罗七:21~25;西三:10;弗四:15~32:参罗六:14;林前二:14~15)

    ③全人的成圣。圣洁的种子,已经放入信徒心中,影响到他们整个的人。主开启了他们的心窍,赐予他们属灵上的智慧(西一:9;提后二:7;约壹五:20;赛廿九:24),制服了他们的邪情私欲(加五:24;弗二:3),洁净了他们的良心(多一:15;来九:14),改变了他们的意志(腓三:13;结卅六:27);他们的身体成为圣灵的居所(林前六:19),以至能彰显信心之善行,结出圣灵的果子(西一:10;加五:22),一切更新改变(林后五:17)。

    B、以基督为模范奔跑成圣的路程,最标准而完美的模范,莫过于耶稣基督(太三:17;来一:3;西二:9)。基督在世时,一生以遵行天父的旨意为念,甚至外部人也承认,他是一位义者(约五:30下;六:38;路廿三:47)。

    当然,我们必须记得,耶稣原来本是圣子,在世时也从未犯过罪(路一:35;来四:15),而我们则是生来就有罪性,即是在重生后也难免犯罪。再者,基督的救赎之工,也是不能模仿的,因为他是惟一的救主(徒四:12;林前一:13)。最后,模仿基督乃是靠着住在信徒心中的圣灵之能。

    圣经中关于基督之生平的记载,不但它有足够的事迹可作我们的仿效,并且圣经多次嘱咐我们,应以基督的言行为信徒生活的范本。十九世纪起新派神学对此点之片面强调,不应使我们因之而弃置基督完美之模范。

    ①追随基督。耶稣屡次召呼听众来跟从他,又呼召十二门徒来跟从他(约八:12;太四:19~20;九:9等)。初期的跟从只是信心生活之开始,若要在信心上有长进,必须继续跟随耶稣(约六:66~68)。

    基督也要求他的门徒应有牺牲的精神,背起他们的十字架来跟从他(路九:23;太十九:21~23,29;路九:57~62)。

    ②仿效基督。保罗曾多次嘱咐信徒,应当效法基督(林前四:16;十一:1;腓二:5;帖前一:6)。除此原则之外,使徒们也提出基督在某些方面的行为,作为信徒效法的榜样,如谦虚、宽容、爱心、慷慨、顾念他人,忍耐等美德(腓二:5~8;西三:13;弗五:2;约十三:34;林后八:6,9;罗十五:3;彼前二:21)。

    三、成圣与律法A、律法之功用根据加尔文的分析,神的道德律具有三种功用。第一,律法有如一面镜子,使我们看出自己的罪恶污秽,以至引领我们寻求神之义。第二,律法的制裁引起罪人恐惧之心,约束罪行。第三,律法表明神的旨意,故对信徒而言,是他们生活的准绳。加尔文并且声称,这第三种功用乃是律法的主要功用和自的(2:7:6-12)。

    ①律法的本质。律法不是一套无生气而严酷的条文,而是与颁律者之拯救工作关连一起。十诫之序言说:「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挨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出廿:2)。

    神颁布十诫,是在他施行拯救之后。其目的不是要以色列民靠行律法而得救(他们已经是恩约的子民),而是要他们以恩约之民的身分,遵行神的旨意。故此,律法是反映神的旨意,作为信徒生活上的指标。诗篇中多次称颂神的律法是佳美。加尔文引证诗篇十九:7-8及一一九:105-106:「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你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你公义的典章,我曾起誓遵守,我必按誓而行。」(参申卅二:46~47)。

    耶稣在登山宝训中对听众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中能废去,都要成全」(太五:17~18)。耶稣并重复声明,他来是要遵行天父的旨意(约六:38;七:16~17)。律法既是出于神的旨意,基督的使命又是要成全律法并遵行神的旨意,律法对新约信徒的关系,必和它对旧约信徒的关系一样。

    ②律法对信徒之关系。保罗在封住靠行律法称义之路后,断定人称义是靠信心。但他立即说明,信心并不废除律法,反而坚固之(罗三:31)。他称律法为「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七:12),并劝勉信徒分担各人的重担,以成全「基督的律法」(加六:2)。

    或许有人会说,基督的律法与神的律法不同,新约的律法与旧约的律法不同。但保罗认为这两种律法是相同的(林前九:21)。他并且引证旧约十诫的条文,勉励新约的信徒遵行(罗十三:9引出廿:13,17及利十九:18)。而且,基督的使命既是要遵行天父的旨意,他的律法中可能会与神在旧约时代所赐的律法相异的。

    加拉太书的主旨是要指出,救恩自始至终是出于恩典。保罗严责加拉太的教会想靠行律法来成全救恩。然而,在同封书信中,保罗劝导他们要遵行律法(加五:14)。这事并不矛盾,因为保罗所指责的,乃是想靠行律法得救的异端,而他所劝勉的,乃是信徒须按照律法的准则实行信心生活。

    ③律法与自由。加拉太书被称为是一卷论「基督徒自由」之书信。但自由不是无法。一个尊重自由的国家,并不是一个没有法律的国家。相反地,越是尊重自由,也越是尊重法律。只有在极权政体的国家中,当政者才能任意更改律法,用以约束国民之自由。

    基督徒的自由意指我们不受律法的威吓和咒诅(加三:13)及礼仪的约束(加二:3~4;四:9~10;五:6)。但是,基督徒不能因此滥用自由(加五:13-14;罗六:1~2)。基督释放我们,叫我们获得自由,同时也叫我们背负他的轭(约八:36;太十一:28~30)。

    B、律法与爱的关系反律法论者将律法和爱放在相对的地位上,认为有律法就没有爱,有爱就没有律法;甚至把神与律法并论,把基督与爱并论,结果无意地把神和基督放在相对的地位上。

    圣经的教训,恰巧相反。第一,福音的信息是,「神爱世人」(约三:16;弗二:5);基督也爱世人,并为他们舍命(约十:15;十五:13)。而这舍命的行动乃是因为要遵守神的旨意(约十七:1~4)。

    第二,律法和爱都是出自同一位神,在他绝无矛盾。他因爱,赐下律法,引导他的子民走义路。

    保罗明说,爱是成全律法,因为律法的总结就是爱(罗十三:8-10;加五:13~14;提前一:5上)。耶稣指出,律法的真谛就是全心爱神并爱人如己(太廿二:37~40;引自申六:5;利十九:18)。他曾吩咐门徒要彼此相爱。他称此为一条新命令(约十三:34~35;十五:12~17)。此处的「新」字不是与旧约诫命的「旧」字相对,而是指新的了解,因为不数天他的门徒就要看到爱的至高表现。

    约翰指出,「我们遵守神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约壹五:3);而这诫命的内容就是爱神爱人(约壹五:1),与旧约十诫的总结意义,完全一样。可见律法与爱的本质相同。

    C、善行①善行之性质。基督徒善行的根据,乃是神启示的旨意,因为惟神为善者,善的标准当然是依据他的启示。我们必须注意两点原则。第一,凡圣经中训示的美德,我们都应当爱慕追求。第二,凡圣经中没有训示的,也不能从经文中合理推论到的,我们不应加诸己身,更不应当作标准批评别人。善行的实践必须出自内心,而不只是外表的顺从,因为神洞察人的内心。善行也必须出于信心的行为。

    ②善行的功绩。我们必须避免将善行看作功绩,把它当作抵罪或得赏的依据。神虽已应许对他子女的善行给赏,但这是恩典的赏赐,而不是应得的代价,何况善行的原动力乃是圣灵。如保罗所说:「我们若是靠圣灵得生,就当靠圣灵行事」(加五:25)。

    ③善行的必要。善行是信徒应尽的本分,藉此荣耀神,并间接吸引世人归主(约十五:8;太五:16;彼前三:16)。善行也是属灵的人应结的果子,不但表明得救者感恩之心意,也是信心之凭证(罗六:19,22;雅二:17-18),故此是成圣的过程中必应有的行动。

    中国的教会,大多受到反律法主义时代论派传教土的影响,往往把律法的功用限制于旧约时代,忽略了律法对新约信徒之功用。又因中国地土广阔,人口繁多,传教士们以「救灵魂」为其主要任务,以至许多中国基督徒误认「信耶稣,进天堂」为福音的全部信息。这种历史背景引致严重的不幸后果。

    由于否认十诫对新约信徒的功用,对于成圣和善行的见解就有了偏差。中国许多教会不知不觉地将社会上的世俗道德标准,顶替了神的诫命,例如以不抽烟不喝酒当作圣洁的标准,并且据此来论断别的信徒(我们在此不是要为抽烟喝酒辩护,不过是举此例指出教会有时以世人的标准替代神的标准)。结果,一面忽略了神所订的诫命,另一面却以人立的标准(包括异教的标准)作为追求圣洁的指标。

    又有些人把信耶稣当作领取离世后进天堂的一张入场券,以至口里信主,而行为全无改变。片面抓住因信称义的应许,而忽视了律法的主要功用,同时忽略依据圣经启示之教训,追求圣洁。

    (由金陵神学院编辑委员会翻译并出版之加尔文著「基督教要义」中文译本,将加尔文认为是律法的主要和基本目的之第三种功用,删略未译,不知是否与中国教会一般的反律法主义神学有关。我们认为,在译本中删除原著者的主要论点,似乎是超出编译者权利之范围。)

    四、成圣的进展A、圣经提阵的理想成圣的目标,当会是要达到完善的地步。这一点可从数方面得到证实:

    ①神的吩咐。神既是全善的,他对儿女的需求,当然也是全善的圣洁。「你们要成为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利十一:44-45);「所以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五:48)。

    这项命令和企望,并非只是对一部分「圣人」而说的,而是对每一个信徒说的,为要建立基督的身体,即教会(弗四:12,15-16;参五:26-27)。

    ②信徒的身分。信主的人是按照主的形像重造的,具有圣洁的品格。他的旧性已与基督同钉十架,一举一动都有新生的样式(弗四:24;罗六:3~6)。「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林后五:17)。

    ③使徒的训诲。保罗在所有的书信上,内容都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讲解教义,另一部分是指导生活方针。其他使徒的书信内容,也是相同(例:雅三:14~18;彼前二:9~12;约壹三:14~15)。这些教诲的目的,是要督促信徒成写「完全人」(林后十三:11)。

    这里要附带一提,「完全」在圣经上具有不同的含意,有时是指成熟成长成(林前二:6;弗四:13;腓三:15),有时是指比较上的品格,如挪亚「在当时的世代是个完全人」(创六:9),或约伯:「地上没有人像他完全正直,敬畏神,远离恶事」(伯一:8),但却不是指绝对性的完善。有时是指「充分」或「足够」的品质(堤后三:17;西四;12),有时是指信徒的决志(诗一○一:2~4)。

    B、信徒实际的经验理想和经验之间,往往有着大段距离,圣经一方面对信徒申述神的要求和理想的目标,另一方面也说明这种理想的难得。

    保罗本人的经验可作借镜。他虽竭力追求圣洁,冒生命的危险为主传道,但仍自认离目标尚远(罗七:14~25;腓三:12~14。提后四:7是指他在世上的工作即将完毕)。

    事实上,圣经从未提过,信徒能在今世达到完全圣洁的地步。智慧者言:「谁能说,我洁净了我的心,我脱净了我的罪呢?」(箴廿:9)。鼓吹完全成圣论的学派,通常限制罪的范围。他们声称,神既然吩咐我们要完全成圣,他必不会订立超过我们能力所及的标准。他们往往降底标准,认为只有「故意」或「自愿」违反神的命令,才算作罪。但圣经所称的罪却包括「隐而未显的过错,」甚至那些不自知之错误(诗十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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