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会之权柄 | 系统神学

    一、权柄的根源教会权柄之根源,无疑是耶稣基督。他是教会的始创者,也是教会的护卫者。他把教会之权柄,托付他的门徒说:「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太十六:19)。

    天主教根据这段经文,将这项权柄归诸罗马教皇。事实上,这项权柄是托付给全体使徒的。因为,在另外一次,耶稣用同样的语句,但是采用多数的代名词「你们」(十八:18)。而且,在初期教会中,其他使徒与彼得占有相当的地位(徒十二:13;加二:9)。

    耶稣能作这项应许,因为他原有赦罪之权(可二:5-10)。这项权柄并未因使徒们之离世而消失,因为教会还是继续存在,仍有掌握这项权柄的需要。

    这项权柄的内容是,教会在地上有权制定接纳会员并摒除会员之资格的实效。但教会必须按照基督的教训,订制条例,而无权在圣经教训之外,自订规则(太廿八:18-20)。

    二、权柄的性质基督被称为王。但他曾明言,他的国度不是属世性的,而是属灵性的(约十八:36;三:5)。教会是天国的核心组织,它的权柄当然也是属灵性的(徒廿:28;林前二:13)。因此,教会的权柄只限于属灵之事。属世之事,神托付政府办理(罗十三:1-7;彼前二:13-7;参路十二:13-14)。天主教企图同时囊括属灵和属世的权柄,除去教会组织外,又具有世上政治性的组织,在国外驻节。这与基督设立教会之目的不符。

    施行权柄的方式,也必须是属灵性的,而不应利用武力(如中世纪的十字军,用火刑柱处死「异端」等方法)或政治压力,因为教会的任务是在传扬福音,感化人的内心,而不是藉着武力,强迫世人顺服。教会的法规和信条,也只应交信徒执行。教会可利用属灵的力量来影响社会的风气,但不应施用团体压力,勉强非信徒遵守教会持信的道德标准,或予以惩罚(林前五:12-13)。

    三、三种权柄教会的权柄影射基督三重的职位,即治理(君王),教导(先知)及服务(祭司)。

    ①治理。治理之权包括制定接纳会员之条例并惩戒之规章(太十八:18);订立教会法规及崇拜秩序等(林前十四:33-40);履行基督之律法(徒二十:28;林后一:24)。

    但这些规章和条例,必须符合圣经的教训,合乎圣经的原则。教会无权独断制定规章,束缚信徒的良心(参林前十:27。29;加二:4-5)。

    ②教导。教会被称为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三:15)。它有权柄及责任保持真理的纯正,驳斥一切异端歪道(提前一:3-4;多一:9-14)。

    教会的责任也是要牧养信徒,劝勉人归主,讲解纯正的福音,并按基督的教训,施行圣礼(弗四:11-13;林前五:20;提前四:13;多二:1-10;林前十一:23-29)。

    按照实情的需要,教会有权依据圣经的教训,编制信条。信条的功用,一方面是作排斥异端的试金石,另一方面是帮助信徒了解基本的真理。

    信条的需要,在早期教会已经显明。最早的如使徒信经,为各宗派接受。信条并非是圣经启示之外的教训,而是简括地阐明基督教的信仰。

    有些基督教会或信徒声称,他们反对信条,只信圣经。这是一种误会,因为教条的内容原是取自圣经的启示。而且,那些反对信条的人士,事实上是自成一派,持守他们个人相信的信条,只是未具形体的不成文信条罢了。

    ③服务。广泛而言,教会的一切权柄和责任,都是服务性。耶稣对争权的门徒说:「人子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太廿:28),因此,「谁愿为大,就必作你们的用人;谁愿为首,就必作你们的仆人」(26-27节)。

    教会自始即注重服务的事工(徒四:35;六:1-6;二十:35)。基督的慈爱,不单关切人的灵魂,也顾及他身体的需要。耶稣和他的门徒经常医治病人(太九:27-30;十:1;徒三:1-8)。基督教会也始终推进救济工作,开设医院等,奉主的名为信徒和非信徒服务(加六:10),发扬基督的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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