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基督徒的自由
「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 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
(罗6:18,22)
「但我们……现今就脱离了律法……」
(罗7:6)
「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
(罗8:2)
在圣经里面,自由被当作是神儿女最大的特权之一。 在整个历史上,除了自由以外,再没有哪个民族曾为别的什么付出过更大的牺牲了。 受奴役就意味著处在人所能陷入的最卑微的光景之中,因为人受奴役,就不能给自己作主。 自由是人天生最迫切的需要。
任何事物若是要照著天然的规律,也就是照著它自己预先的安排来发展,就只有满足完全的自由这个条件。 若是没有自由,凡事都不能达到它预先所设想的目的,也不可能照它所预想的来发展。 对动物和人,对于世俗的人和属灵的人来说,这都是十分正确的。 正是因为这个缘故,神选择了救赎以色列,叫他摆脱在埃及所受的奴役,得以进入应许之地,得著大有荣耀的自由,并且把它当作是摆脱罪的奴役,取得作神儿女所享有的自由的永久例证[注:出1:14;出4:23;出6:5;出20:2;申24:18]。 为此,耶稣说道:「所以天父的儿子若叫你们自由,你们就真自由了」(约8:36)。 圣经教导我们,要竭力得著基督借著来释放我们的自由。 完全领会了这个自由的真正含义,就要使我们看见神的恩典为我们所预备的最大的荣耀[注:约8:32;加4:21,31;加5:1]。
在致罗马人的书信当中,有三段经文谈起过我们借著三方面的自由所得到的成圣。 第六章谈到从罪里得释放的自由。 第七章谈起了脱离律法的自由,第八章则谈的是从罪的律法下所得的自由。
首先是从罪里面所得的释放(罗6:7,8,18,22)。 罪象征著一种辖制人的能力,在这个能力以下,人被卖了,并且受著奴役。 罪催促人作魔鬼的奴仆[注:约8:34;罗7:14,23;彼后2:19],借著基督的死和人死在基督里,信主的人,就是那些与基督同死的人,就完全从罪的辖制下得到了释放。 从此罪就再没有辖管人的权柄。 如果他从此以后还在犯罪,仅仅是因为他仍然叫罪来辖管自己,不知道自己因信所得的自由。 但他若是借著信心完全领受了神所说的话,从此罪就再也没有辖管他的权柄。 借著对自己从罪里得以释放所怀的信心,他便胜过了罪[注:罗5:21;罗6: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