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约壹5:16~17提及”不至于死的罪”和”有至于死的罪”,这两种罪究竟是什么罪?为什么约翰就不要为犯有至于死之罪的人祈祷呢?
答:这是许多最难解的经节之一,在此仅能提供两点参考的资料:
一、在解释本节经文时,应先弄清楚所谓”死”是什么意思。按灵性的死来说,圣经一向都是把死和罪连在一起(创2:17;结18:20;罗5:12;林前15:21~22),所有的罪都是至于死的。在此既分为”至于死”与”不至于死的罪”,可见这”死”必然不是指灵性方面的死,乃是指身体方面的死。那么,什么是使身体至于死的罪?就如旧约中应当用石头打死的罪(出21:12~17;利20:10),或新约中干犯”主的身、主的血”的罪(林前11:30~32),以及保罗用使徒的权柄,把他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之罪( 林前 5:5)等。
二、另一种解释认为”死”是指灵性的死,但所谓”至于死”的罪,是指亵渎圣灵的罪(太12:31~32;可3:28~30;路12:10),及拒绝基督的救赎之罪(约8:24;来6:4~7,10:26),就如基督时代的法利赛人( 太 23:13),使徒时代的犹太人(徒7:51~53),及当时混杂在信徒中的”敌基督者”(约壹2:18~19),他们既故意拒绝救恩,使自己成为灭亡之人,所犯的罪当然是至于死的罪了。本节中”弟兄”的称呼不一定指基督徒,乃是泛指一般教友。按犹太人的习惯”弟兄”是普通的称谓。而新约书信中的”弟兄”的称谓,有浓厚犹太人背景(参徒2:14、29;7:2,13:26,22:1,23:1)。
三、使徒约翰并没有说:不要为犯了”至于死的罪”的人祷告,乃是说:”不说当为这罪祈求”,因为不论是犯奸淫凶杀等类的严重之罪,或故意拒绝救恩、亵渎圣灵的不信者,他们若到了犯这种罪的地步,就必然不是初次犯罪的人,他们可能已经屡次消灭圣灵的感动,以致神必须用管教、刑罚或其它特殊的方法来对付他们。所以约翰用十分审慎和保留的态度说:”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言外之意,神对待这等人有其特殊的法则,我们若贸然为他们所犯的这种罪祈求,希望神免去他们应受的管教或刑罚,这种祈求便可能因和神的旨意相背而不蒙应允了。
注意约壹5章16节的上文,约翰告诉信徒:”我们若照他的旨意求什么,他就听我们,……”又说:”既然知道他听我一切所求的,就知道我们所求于他的无不得着。”当时可能有人为那些类似约壹2章18节的”好些敌基督的”人,或某些故意拒绝救恩的人祈求,却未见神的应允,怀疑神的信实与慈爱,因而使徒再加上这两句话,提醒信徒不要只注意他上文所说的:”所求于他的无不得着,”却忽略了要照他的旨意求才能得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