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八年,英国的两名医生成功以体外人工受孕的方法令一名妇人怀孕,并诞下了一名女婴。“试管婴儿”的出生即时带来了震撼性的回想。该两名医生收到了数以百计的、来自世界各地的妇女的查询。这些妇女深受不育的困扰,急欲解决不孕的问题。
何谓不育?基本上,一对并没有使用任何避孕措施,正常行房达一年却不能成孕的夫妇,便会被视为不育。而估计每七对夫妇便有一对会面对不育的问题。在所谓不育的夫妇中,约三分一的问题出在男性身上,另外三分一在于女性,其他的则原因不明。
对于没有生育困难的夫妇,我们是不容易理解不育人士的痛苦的。不育的夫妇往往有一份孤独的感觉。通常妻子比丈夫更觉孤独,没有生育能力的一方感觉则更为强烈。因此,他们不仅跟别人疏离。而令问题更复杂的是他们误认为不育是神的惩罚,神已经离开他们而去。然而,事实是不育并不一定跟罪有关(参路一5-7),神更是看顾不育的人(参诗一一三9)。
一九七九年,全球第一家施行体外人工受孕的诊所在英国投入服务,立刻便收到二千五百多份来自全球各地的申请,申请者大多是因为输卵管闭塞而不能自然受孕的妇女。当时体外人工受孕的收费约为一千五百至四千美元左右,但以今天的角度看,当时所用的科技却是相当简单的。首先,医生在妇女的卵巢中用腹腔镜寻找成熟的卵子,并以空吸针将之取出,放到盛载了养料及精子的培养碟内,让卵子受精。在受精后两至三天,当受精卵分裂为八个细胞的阶段时,便用套管将它放进已经接受荷尔蒙而预备怀孕的子宫内。受精卵会发展为胚泡,并在子宫内着床,意思是它会附在子宫壁上,开始吸收母体供给的养料。在受精后两星期,受精卵会发展成胚胎,八星期后则会成为胎儿。然而,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至今,生殖科技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亦带来了好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道德问题。
第一、生殖科技是利用科学的技术,藉着男女的生殖细胞,透过在性交以外的途径,令女性受孕。但是,人以人工而非天然的方法怀孕会否违反神的旨意呢?首先我们要明白,任何现代人都会同意,子女应该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品,而性交则是夫妻表达爱意的途径,性交是最理想的怀孕方法。然而,如果一对不育的夫妻,他们都深深地爱着对方,但却只可以藉着生殖科技的帮助,才能够令妻子怀孕,则我们可否说那将要出生的孩子并不是他们爱情的结晶品呢?除非我们相信性交是神惟一认可的成孕方法,否则利用生殖科技克服不育的问题又有何不可呢?如果将性交绝对化为惟一合神心意的方法,我们又是否过分重视形式而忽略了爱情在生育所扮演的首要角色?亦完全漠视了不育者的痛苦呢?
第二、为了确保成功,医疗人员通常都会预备多个受精卵,然后选择数个优质的植入母体。但是,如果有多个受精卵成功着床,母体却不能同时怀那么多个孩子,则他们便要将部分着了床的胚胎取出。而如何处理那些并未植入母体的受精卵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如果我们将这些胚胎或受精卵杀死又算不算杀人呢?
或许有人认为,卵子在受精的一刻开始,由于它已经拥有发展为人的整套遗传基因组合,所以,受精卵应该被视为人。
当然,《诗篇》第一三九篇的作者说:“我的脏腑是你所造的,在我母腹中你塑造了我。”“我未成形的身体,你的眼睛早已看见;为我所定的日子,我还未度一日,都完全记在你的册上了。”神的话临到耶利米,说:“我使你在母腹中成形以先,就认识你;你还未出母胎,我已把你分别为圣,立你作列国的先知。”(耶一5)《以赛亚书》第四十九章的作者说:“我在母胎的时候,耶和华就呼召了我;我出母腹的时候,他就提了我的名。”“他自我还在母胎的时候,就造就了我作他的仆人。”(5节)但是,问题是我们应否字面地理解《诗篇》的夸张文学手法和先知信心的语言?而如果我们字面地接受这些经文的意义,则问题是:“身体未成形前所指的是否便是受精卵和胚胎呢?”“神是否在以赛亚仍是受精卵或胚胎时便呼召他?”
或许我们需要了解,纵使在卵子受精后,仍然又百分之四十的胚胎会着床失败而流出体外;也有百分之二十会在着床后自然流产。意思是不论我们接受受精卵或胚胎是人,都会有百分之六十至二十的人类在出生前夭折。问题是虽然我们并不能够完全了解神的奥秘,但神会否让那么多人在未出生前便死亡,却始终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
此外,虽然受精卵拥有人的整套遗传基因组合,但原则上人体的任何细胞也拥有人的整套遗传基因组合。如果我们视受精卵为人,则是否也应该视每个人的体细胞为人呢?况且,拥有成为人的潜质的受精卵跟人是有着明显的差异的,正如我们能够清楚分辨受了精的鸡蛋跟鸡是完全不同的东西一样。因此,受精卵和胚胎是否是人,是一个十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然而,正是由于受精卵拥有成为人的潜质,我们亦不可以将它们等同于一般的废物。所以,我们应该尽量减少剩余受精卵和胚胎的数目,而最理想的是我们只需要培养少量却完全是优质的、仅足以满足当事人需要的受精卵。
第三,或许有人会担心,利用生殖科技的夫妻会视那些由此获得的孩子为工具,以满足他自己的私欲。相信我们不能够否认,人生育往往是夹杂着好些不同的原因,或是为了建立家庭,或是为了增加家庭成员的数目,或是为了弥补失去家庭成员的创伤,或是为了满足祖父母或其他长辈的意愿,或是为了找寻继承产业的人等。但是,那是否表示夹杂不同动机生育的父母都是为了自私的欲望而生育呢?当然,我们不能够否认某些父母是自私自利的,但是否表示每对利用生殖科技的夫妻都是自私自利的呢?或许利用生殖科技的夫妻都要抚心自问,自己是为了什么原因而生育?我们是否愿意为孩子付出爱和牺牲?
第四,基督徒可否使用第三者捐赠的生殖细胞生育呢?或许有人认为,《申命记》第二十五章五至六节记载:“兄弟住在一起,他们中间如果有一个死了没有留下儿子,死者的妻子就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要向她尽兄弟的本分,娶她为妻,和她同房。她所生的长子要归亡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字从以色列中被涂抹了。”而且,神因为犹大的次子俄南并没有尽兄弟的本分而取去他的性命。所以,我们应该容许不育的夫妇接受第三者捐精的人工受孕。但这仅是古代以色列社会在特殊的情况下为某家族留下血脉的一种做法,而且,这是死者的兄弟才可以尽的本分,所生的长子才归入死者的名下,如果所生的是女儿,则相信会归入该兄弟的名下。因此,有关古代以色列收继婚制度的教导是不容易应用到今天捐精人工受孕的问题上的。
此外,《创世记》第二章二十四节指出,丈夫要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虽然这成为一体也不一定是身体的连合,但借助第三者的生殖细胞生育是否违背了成为一体的意义呢?
而且,借助第三者的生殖细胞出生的孩子长大后是否有权知道自己的血缘的父(捐精者)或母(捐卵者)是谁呢?利用第三者的生殖细胞会否令那些因而出生的孩子要面对不可知的心理和感情的危机呢?这种做法是否值得鼓励呢?
当然,亦有人会指出,如果经由夫妻的生殖细胞受精而借助第三者的子宫代孕又是否可以接受呢?
对于代孕母的问题,好些人均指出,代孕母可能会令生育商业化。虽然当事人跟代孕母所签订的合约能够订明财政的安排和其他的细节,其中包括如果出生的是一个不正常婴儿如何处理的问题,但始终这种合约所安排的是将某人的子宫租借给其他人。“子宫租借”是否道德呢?这种做法是否将人贬抑为生育的机器呢?而且,这类安排是否往往由能够负担的夫妻出资,而由较有经济需要的年轻女性代孕呢?那是否是另一种对贫穷女性的剥削呢?
或许也有人指出,可能有些亲朋挚友愿意义务代孕又如何呢?问题是生殖科技已经令一个孩子可以拥有一位血缘的父亲、一位血缘的母亲、一位代孕的母亲、一对养育他长大成人的父亲和母亲。而如果代孕的是如此亲近的人,那又会否令那孩子在心里和感情方面面对更大的困扰呢?我们能否只是为了满足生育的需要或欲望,而忽略了其他人可能要面对的问题呢?
相信我们不能够否认不育会令人陷在相当痛苦中,我们亦不能够否认现代科技能够在某程度内帮助我们克服不育的困难。基本上,争议较少的是由夫妻的生殖细胞进行体外人工受孕,然后由妻子怀孕生产。但是,并不是科技所能够做到的都是信仰可以认可的,或是道德可以接受的。或许我们始终都要接受子女是神赐的,如果为了生育而违背了信仰及道德的原则,那将会是得不尝失的。况且,我们是否必然要获得从夫妻血缘而来的子女呢?我们又是否必然要经验怀孕的经历呢?世上还有好些等待领养的弃婴或孤儿呢?
问题研讨
一、可能不育是一种痛苦的经历,而现代的科技无疑可以给不育人士带来相当的帮助,但基督徒在采用生殖科技时是否有某些限制呢?试简述之。
二、如果代孕母是一种合法的行业,请思想其中所涉及的几个问题:什么社会阶层的人会成为代孕母呢?他们应该在什么年纪入行呢?他们需要接受什么训练然后才可以入行呢?他们是否需要什么在职训练呢?人通常会找什么年纪的妇女充当代孕母呢?代孕母退休以后可有什么生活保障?如果你是一名妇女,生殖器官已经成熟,你愿意选择代孕母为你的职业吗?为什么?
三、如果我们希望或已经生儿育女,我们可曾小心思考过自己为了什么原因而选择生育呢?
阅读建议
1.Anthonydyson,theethicsofivf.London:mowbray,1995
2.Debraevans,withoutmorallimits:women,reproduction,andmedicaltechnology.Wheaton:crossway,2000
3.Johnf.kilner,paigec.Cunningham,&w.davidhagered,thereproductiverevolution:aChristianappraisalofsexuality,reproductivetechnologies,andthefamily.Grandrapids:eerdmans,2000
4.Brendanmccarthy,fertility&faith:theethicsofhumanfertilization.Leicester:ivp,1997
5.Johnwyatt,mattersoflifeanddeath:today’shealthcaredilemmasinthelightofChristianfaith.leicester:ivp,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