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说法我们要注意的,是在二十三节“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掳去”这个辞,像“卖给罪”一样,所指明的意思,乃是奴隶被卖到人的辖制之下,没有自由或能力去作他们所愿意作的。 这些话回头指到使徒在七章起头所说的,就是我们已经脱离了律法;在这里明显的有人尚未知道那个自由。 这些话也向前指到使徒在八章二节所要说的:“在基督耶稣里生命之灵的律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 (原文)。 我们若没有合法的灵,就不能丰满的接受或经历那在基督里使我们得释放的自由,就是摆在我们信心跟前要我们信心接受的。 只有藉着在我们里面基督的灵,才能得到完全的自由。 在灵的新样里像在仪文的旧样里一样,也有双重的关系:客观的或外面的,并主观的或个人的。 在我的上面和外面有神的律,并且在我的肢体中有罪的律,从那客观的律(就是神的律——译者注)。 得到力量。 照样,既使我脱离了律法,就有那摆在我信心跟前,要我信心接受的,在基督里客观的自由,并且有个人在这客观自由的丰满和能力中,享受这客观自由的主观经历,——这经历只有藉着圣灵住在我里面,管理我的肢体,像罪的律所作的一样,才能得到。 只有这个能使那被掳者的悲叹:“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变成那蒙救赎者的凯歌:“感谢神,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灵的律释放了我。”
现在我们如何注意罗马书七章十四到二十三节,与罗马书八章一到十六节,所摆在我们面前的两种情形呢? 他们是互换的,或是相继的,或是同时的呢?
有许多人想,这些是信徒生命不同经历的描写。 信徒虽然常常当他靠着神的恩典能行善,且能活得讨神喜悦的时候,就经历八章的恩典,但同时罪的感觉或失败,使他再陷入七章的苦境中。 虽然有时是这种经历更显著,有时是那种经历更明显,但天天都有这两种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