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在罗马书七章描述一个仍在律法捆绑之下,要守律法之信徒的生命,用了三种说法,概述那种生命的特征。 第一是“肉体”。 “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十四十八节)。 我们若要明白“肉体”这个辞,就必须参考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三章一至三节,对于这个辞的解释。 他在那里用这个辞,说到一班基督徒,他们虽然得了重生,但没有将自己完全降服于灵,使他们成为属灵的。 他们有灵,但让肉体得势。 所以在基督徒中间,照着他们里面最强的成分,有称为属肉体的或属灵的分别。 虽然他们有灵,但不管是因着什么原因,只要他们没有完全接受祂大能的拯救,而用自己的力量挣扎,他们就不是,也不能成为属灵的。 保罗在这里是述说一个已经重生而仍活在他自己里面的人。 他靠灵得生,但像加拉太五章二十五节所说的,没有靠灵行事。 照以西结书三十六章二十一节所说的,他在里面有了新灵,但他没有明智而实际的接受神自己的灵到那新灵里面来居住并管理,以神的生命作生命。 他仍是属肉体的。
第二种说法,是在十八节:“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保罗在七章十五至二十一节里面,尽可能的用各种说法,清楚指明,人在律法之下用自己的力量遵行律法,那种绝对软弱无能的痛苦情形。 在那种情形里面,律法和人遵行律法的努力,不过将人撇在这种境地:“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 愿意,却作不出:这是在五旬节以前的生命,在仪文的旧样里,服事神的光景。 (参看太26:41)。 人更新的灵已经接受并同意神的旨意;但是那能行能作之能力的秘诀,就是神的灵作内住的灵,人仍未知道。 相反的,神在那些知道什么是灵里生命的人里面运行,使他们立志且行事,既愿意又能行。 有基督徒见证说:“我靠着那加给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 但只有藉着信心与圣灵,才能这样。 律法是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若信徒还未有意识的脱离律法,和律法所说的这个‘行’,他对于遵行神旨意的努力,仍必不断的遇到失败。 他可以甚至随从里面的人喜欢神的律,但是缺乏能力来遵行。 只有当他因着知道他已经脱离了律法,而顺服信心的律就是"凡活着的,就必行这些事"的时候,他才能与另外一位,就是与那藉着它的圣灵在他里面作工之活的主耶稣,联结起来,叫他真的结果子给神。 (参看罗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