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如此说》 第三章 神是有主权的

第三章 神是有主权的
   “主权”的英文是Sovereign,是从拉丁文Supremus得来的,意思是 “最高”。

神主权的定义

神的主权是什么?

   或许我们首先应当说明,神的主权并非是武断。神并不象有些人所想象的是一位东方的暴君,为所欲为。神并不是任性的,相反地,神所作的一切事都是出于他的本性。因为他是神,他一切属性都是完全的。“神是爱”(约壹4:8),他在他一切所行的道上都是公义的、诚实的(启15:3)。撒拉弗彼此喊着说:“圣哉!圣哉!圣哉!万军之耶和华”(赛6:3)。

   到底神的主权是什么呢?就是外邦人尼布甲尼撒也承认“在天上的万军和世上的居民中,他都凭自己的意旨行事,无人能拦住他手,或问他说,祢作什么呢?”(但4:35),以赛亚问了一个修辞学上的问题:“谁曾测度耶和华的心,或作他的谋士指教他呢?他与谁商议,谁教导他,谁将公平的路指示他,又将知识教训他,将通达的道指教他呢?”(赛40:13—14)使徒保罗赞叹说:“深哉!神丰富的智慧和知识。他的判断何其难测,他的踪迹何其难寻,谁知道主的心?谁作过他的谋士呢?谁是先给了他,使他后来偿还呢?因为万有都是本与他,倚靠他,归于他。愿荣耀归给他直到永远,阿们。”(罗11:33—36)或许我们可以把神的主权定义为:神依其定旨先见统治并支配一切受造物的绝对权利。别忘了,神不仅有那个权利,而且他还操纵着它。

   “主权”这个词常被用在相关的意义中。举例来说,加尔文主义者常讲“领域主权”(sphere sovereignty),意思就是:不论个人、家庭、国家和教会,在其自身的领域中就是有主权的,不能超出该领域之外。在近日国家全体主义勃兴的时期,那是需要注意的。个人、家庭、和教会都有某些权利,是神所赐予的,国家无权侵犯。罗马天主教应当特别注意,个人、家庭、和国家具有某些权利,是教会所无权干涉的。然而,神的主权是无限的,是绝对的。他的主权凌驾于个人、家庭、国家和教会——所有受造物之上。在整个自然界中,他都是有主权的,他的统治真正是全部的。

   因此,我们说只有神是有主权的。回溯到“主权”这个词的语源或起源上,它的意思是最高。显然地,有一位最高者,而且只有一位,让我们举例说明。一个村子里有三个教堂,每一个教堂都有一个尖塔,而且实际上一样高。请问哪一个最高?当然,这问得太荒谬了,怎么可能有比最高还高的呢?假使神是有最高主权的,那么主权就单单属于他,圣经还特别强调告诉我们,就是这么回事。

神的主权及其预旨

   神的主权表现在他预先所定的旨意上,韦斯敏德小要理问答对预旨所下的定义为:“神的预旨是他从永远所定的主意;根据他的美意,为了他自己的荣耀,预定一切将有的事”。当保罗说神“随己意行作万事”(弗1:11)的时候,他心里就存着这个意思。

   神的预旨是不可变更的。既然是不变更的,神就永远不能改变他的心意。反对神的不变性,就是反对他是神。当圣经说神为这事为那事后悔时,那是一种拟人观的说法,正如用比喻的说法,描素神也有人身体的部分一样。神说“我的筹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悦的,我必成就”(赛46:10)。

   神的预旨是无条件的。实在说来,神预旨的各部分都是互相依存,彼此有密切的关系。换言之,神的预旨非但包括所要达成的目的,而且也包括达成此目的所施的手段。例如,神不但预定农夫在收割时要收获二万斤小麦;为了使农夫在秋天收割,他也预定农夫撒种、插秧与耕田。同理,神不单预定我的孩子从重病得康复,他也预定藉着我的祷告得蒙垂听。然而,在神的预旨中没有一个特别事件是没有经过预定的。明显的理由是神的预旨包括一切将有的事,所发生的事没有不经过神的预旨的。

   神的预旨是包罗万象的。神的预旨包括一切要成的事,罪也包括在内。彼得在他五旬节的讲道中对犹太人说有关拿撒勒人耶稣的事:“他既按着神的定旨先见被交与人,你们就藉着无法之人的手,把他钉在十字架上杀了”(徒2:23)。耶路撒冷的门徒在祈祷中对神说:“希律和本丢彼拉多、外邦人和以色列民,果然在这城里聚集,要攻打祢所膏的圣仆耶稣,成就祢手和祢意旨所预定必有的事”(徒4:27—28)。最有意义的是,神的羔羊乃是从“创世以来被杀”的(启13:8)。从创世以来,神就计划了罪与救赎。

   神的预旨是有效的。这并不是说,神直接使用他的意旨和能力,使一切包括在他预旨之内的事发生。神并未强迫亚当与夏娃吃禁果,他也并没有强迫犹大出卖耶稣;若说神真的这么作了,那他就是罪恶之源,但我确实知道,神并没有那样作。这意思的确是说,凡神所预定的在他护理的控制之下必要成就,没有任何事能挫折他的旨意。“耶和华的筹算永远立定,他心中的思念万代常存”(诗33:11)。

神的主权与预定

   如果神从永远预定一切要成的事,那么神也必预定人类的永远命运。圣经清楚教导我们,神果真这样作了。神主权预定的要道弥漫在全部圣经中。保罗告诉我们,因为神预先所知道的人,从永远就爱他们,预先定下他们,又呼召他们,称他们为义,叫他们得荣耀(罗8:29—30);他写信给以弗所教会的圣徒说:“神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他面前成为圣洁,无有瑕疵。又因爱我们,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悦的预定我们,藉着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弗1:4—5)。我们必须知道,保罗并没有说,神的拣选是由他拣选的对象有否价值来决定(比方说,预先看见他们的信心与功德),他乃是说,神的拣选是“按着他旨意所喜悦的”,他也说神的拣选是出于他的爱,第五节的起头“又因爱我们”,是下面“预定我们”的修饰语。简言之,神从堕落的人类当中拣选出某些人,动机是出于其主权的爱。

   论到拣选的圣经要道是不受人欢迎的。尤其论到忽略(preterition)或遗弃(reprobation)这个道理更不被人欢迎。普救主义者(Universalists)告诉我们说,满有慈爱的神不可能使他所创造的人下地狱永远受痛苦。巴特教导说,不是有两等人,一等是被拣选得永生的,另外一等是预定遭受永远遗弃的,乃是说基督拣选万人,也遗弃万人。他如何能逃避这个普救的异端,实难令人费解。说来倒也奇怪,大多数的改革宗神学家或许受到巴特的影响而怀疑拣选的道理是否合乎圣经,并且提示说,这只不过是一种人错误的理性从拣选的道理中所推断出来的。

   可是,这个教义是圣经所明明教导的。耶稣说,“被召的人多,选上的人少”(太22:14)。被选上的数目少于被召的数目乃是圣经拣选要道的一部分。受圣灵默感的保罗在“预备遭毁灭的器皿”和“预备得荣耀的器皿”(罗9:22—23)之间作了很显明的区分。受圣灵默感的彼得论到那不信的人说,“他们既不顺从,就在道理上绊跌,他们这样绊跌也是预定的”(彼前2:8)。在新约中,用以指示拣选的动词,意思是从大多数中拣选出来。所有的人没有都被拣选出来。所有的人没有都被拣选这件事并不是从拣选这些、遗弃那些所推衍出来的,乃是说,他们不被拣选是与生俱来的。

   无怪乎多特信经(Canons of Dort)中论到忽略或遗弃这点时,并不认为是从拣选推断出来的,乃是拣选道理的主要部分。该信经说:“我们所应当特别注意的,就是拣选的永远和白白的恩典是圣经的明证,就是说,不是所有的人而是一些人蒙拣选,其余者则在神的永远预旨中被忽略。……”(一章十五节。)

   改革宗著名神学家巴文克(Herman Bavinck)教导说,虽然神不喜悦被遗弃的人灭亡,因为他喜悦蒙拣选的人得救,然而预定是双重的。他坚持信心并不是拣选的原因,罪也不是被忽略的原因,乃是说,二者都是根基于神主权的美意,巴氏在忽略与遗弃之间有所区分。神有主权在他拣选的旨意中忽视某些人,那就是忽略。神决定刑罚那些人,因为他们犯罪,让他们下地狱,那就是遗弃(Gerefrmeerde Dogmatiek)。

   人如果拒绝遗弃的道理,就一定会严重地侵犯到圣经拣选的道理,这是不可避免的结果。拒绝遗弃道理的人一定面临着一个很困难的局面,这窘境不是须接受普救的异端,就是须否认神从永远预定一切将有的事,这种否认也包括神的绝对主权性。论到神在罪人得救上的主权性,有一些很流行的否认,我们不得不注意,尤其在基要派中的阿民念派之间很盛行。由于占了这种优势,他们对于神主权的否认特别猖獗。许多有名的传道人提到这些否认,事实上,他们讲道的内容没有丝毫的福音信息在内。有人说,神亏欠每一个人最低限度一个得救的机会;又有人说,除非一个罪人愿意得救,神就不能救这个罪人,但对罪人有所亏欠的神怎能说他是一位有主权的神呢?一位依靠罪人的神谈不上他是一位有主权的神,问题的焦点乃是我们亏欠神一切,神对我们毫无亏欠。当神要救罪人时,他头一件事要作的就是使这个罪人愿意得救。罪人愿意得救,并不是他自己愿意得救,乃是神使他愿意得救。

神的主权及其诫命

   从前,我教授过讲道法,我的一位学生要准备一篇讲道,题目是主祷文“愿祢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这个恳求,他请我指点一下。他说,“我大概已经得出结论,这段经文中讲到神的旨意是指他显明的旨意,不是隐秘的旨意,你认为我这么立论还站得住吧!”我告诉他,或许他对了。他又问:“那么,我可以假定这恳求不含带任何神的主权吗?”于是我得告诉他说,他犯了整体的错误。这位学生犯的错误,就象一般人一样,把神的主权界定为他隐秘的旨意。其实,神的主权表现在诫命上,不论他命定什么,他都本着主权命定。

   现在我们应该有着一个决定性的问题。一件好行为是否因为它是神命定的所以才是好行为,还是因为它本身好,所以神才命定它?如果答案是后者,就等于是假定有一个善的标准,神是在这个标准之外,而且还受制于它。那么,很明显地,这就是否认神的主权。相反地,如果认为行为好是因为它是神所命定的,这就是支持神的主权性。然而我们应该承认,这仅有的解说认为一件行为因为它是神所命定的所以是好的,不论是多么实在,只要它一宣称行为之为好是神专断的结果,它就是一项谬解,正如前述,神的主权不是武断,一件行为的确是好,是因为神命定了它,而且也因为神本身是善的,所以神才命定它。

   神的主权这道理经常会被以为很抽象,事实上,它应是非常实际的。神的儿女藉着承认他在引导和管理每件事和全历史上有其主权,以及藉着感谢众光之父赐我们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名样全备的赏赐,使我们成功(雅1:17),来荣耀他;在患难中要信靠他,因为他使万物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罗8:28)。别忘了,要遵行他的命令。如果我们照着他的话做,就是尊神为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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