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是有责任的
全部圣经都清楚地教导我们,神是有主权的。全部圣经也清楚地教导我们,人是应当负责任的。哲学家与神学家都煞费苦心努力想把这些教训彼此调和起来,但他们终归失败。对于头脑有限又被罪昏暗了的人来说,这些真理似乎是不能调合的,那就是我们所说这两项教训似非而是(a paradox),表面上有矛盾。圣经中包含许多这样表面上的矛盾。实在说来,圣经从来没有实际上彼此冲突,只不过是表面上似乎有冲突而已,其实还是不算有。
最重要的一件事,当我们遇到圣经表面矛盾的时候,我们就应该叫我们的理智服从圣经。意思就是说,我们千万不可拒否表面矛盾的任何一方,那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注意不可以低贬某一方面或高举另一方面;简言之,我们对二者均应保持平衡。改革宗信仰在这方面所表显得特别优异。
人类责任的根基
一切神学的基本问题就是:谁是神?并人是什么?改革宗对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就构成了人类责任的根基。
神是宇宙的主权统治者,他的主权是绝对的。我们可以说他是主权的化身吗?为这缘故,人应当对他负责任。我们虽然不能在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之间予以调合,但我们可以稳妥地说,后者是前者的结果。如果神是少有主权的,那么,人就少负点责任。神既然是绝对有主权的,人就当对他负完全的责任。某神学家说过这样的话:“加尔文主义着重神的主权,阿民念派着重人的责任。”这是一句最糟糕的话,不值得我们去思考。很显然地,加尔文主义比阿民念主义更注重神的主权;可是,正为这个缘故,加尔文主义比阿民念主义也更强调人的责任。阿民念派岂不是教导说:“神决不强人所难,乃是以堕落的人的软弱来调整他律法的要求”吗?根据改革宗信仰,神不作如此的让步 ,他仍然要求人作他所应当作的。他所要求于人的,不仅仅是所谓“福音上的顺服”,他坚持人要完全的顺服。他吩咐人:“你们要完全,象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5:48)。
人是按着神的形象和样式被造的,这是创世记1:26—27的教训。这教训对改革宗神学来说,虽不是特殊的,但是改革宗信仰常被谴责说,它对堕落人类的见解太低。改革宗的确主张堕落的人完全被剥夺了,但改革宗信仰对“人为神所造”的确有其高尚的见解。它强调圣经教训说人持有神的形象,人之所以为人乃是因为他有神的形象。那也就是说,人生来是自由的,这样的自由是人负责的前提。因为他自由,所以他须负责任。当人在伊甸园时,神给他一个尝试性的命令,他有自由去听从或背逆神的命令。实在说来,神早已预定他要悖逆,所以他的堕落是必然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否认神的主权。可是要否认人有犯罪的自由或没有犯罪的自由,就是否认人的责任。这两种教训,表面看来,虽然矛盾,可是我们必须支持神绝对的主权与人完全的责任。
人的堕落大大地损害了人被造时神所给他的形象。这形象甚至丧失了,但还没有完全丧失。在堕落的人类中,还存有神形象的残余部分,他仍然是一个自由人。说实在地,这意思并不是说,他有真正的自由。当他面临在善恶之间有所选择的时候,他能择善弃恶,他的意志受圣经所称的“心”所控制;而在未重生的人来说,这个心是恶的。“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17:9)“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罗8:7)。然而他还是一个自由人,那就是说,没有外面的势力强逼他去行善作恶。每次他犯罪,是因为他想要犯罪,他有一个是非意识和良心,不拘它们是如何地被罪歪曲,但它们仍对他在不要作坏事上有警惕的作用。从起初就写在人心版上的律法,还没有完全被涂抹(罗2:15)。假如被涂抹了,他就不再是一个人了,因为人心里头有神的律法,所以他仍然要负责任,所以他“无可推诿”(罗1:20)。那就是说,他是有责任的。
人的责任及其永远的命运
每个人的永远命运在神的预旨中已被预定了,有些人被预定得永生,有些人被预定受永死,神的预旨是不能更改的。按照人的理性来说,没有一个人要为他永远的命运负责任,但不可错谬的圣经所强调教导的却与此相反。
信靠基督是得救的先决条件。主耶稣认为,到他这里来就是信他。他说,“到我这里来的永远不饿,信我的人永远不渴。”他又说,“若不是我父吸引人,就没有人到我这里来。”(约6:35,44)如此说来,得救的信心乃是神的恩赐;但耶稣对当日不信的犹太人说,“你们不肯到我这里来得生命”(约5:40),这样耶稣把他们不信的责任完全放在他们肩头上。
那一天夜晚,地大震动,腓立比禁卒问保罗和西拉说,他当作什么才能得救。他们怎么回答呢?他们是说,“救恩惟独属于神,你什么都不能作”吗?他们绝对没这么说。他们说“救恩只是为选民预备的,如果你是选民中的一位,你当然一定要得救,如果你不是其中之一,你就注定要灭亡”吗?他们没有这样说。那么,他们说“信基督是得救的先决条件,但是这是神的恩赐,神按着他的主权赐给一些人而不赐给另外一些人”吗?假使他们说了以上这些话,他们就会发表一项真理,这真理对当时的情形也是不适宜的。他们只是吩咐禁卒要信基督,并且要他知道,如果他顺服这个吩咐,他就能得救(徒16:30—31),应当注意,如果一个罪人象禁卒那样,真想要得救,神就一定会把信心赐给他,一个人愿意得救,就证明圣灵在他心里已经动了善工,这善工必定成全。
神要叫那些被圣灵重生的人相信,他们就一定会相信。神也吩咐未重生的人相信,但这样就等于神要他们作不可能的事,除非他们先重生。这点往往被人否认。许多人说,神的吩咐暗示着在接受吩咐的人方面有顺服的能力。但这大大地损害了人的责任,人的责任远超过他的能力。
海德堡要理问答论到这点时说,在教导未重生之人是如此败坏以致完全不能行任何善事,并倾向诸恶之后,该问答书问到:“那么神要求人所不能作的是对他不公平吗?”回答是“绝不是!因为神使人能作成他所应当作的,但是人由于受罪的鼓动,凭着自己故意的悖逆,剥夺了他自己以及他所有后裔的这些恩赐”(见海德堡要理问答6—11)这不利于人的情节是何等的清楚!神要求人完全地信靠和顺服,人既然是神所造,明显可见,他就能满足那些要求:他失去行善的能力,毛病不在神,乃是他自己故意的悖逆。当然,神的要求仍然存在不可废止,比方农夫吩咐他的雇工到田里耕田,明明吩咐他要直线地犁,这个雇工就故意(非农夫的毛病),因为喝醉酒视线不清而犁不出直的垄沟。显然可见,农夫有权利为他所下的命令要求他方履行。这个比方多少有些不合适。神不但有权利要求堕落的人完全信靠顺服他,他也坚持一切未能听从这些要求的人受到永死的威胁。
多特信经的中心教训就是,人得救乃是靠神主权的恩典。此信经是否降低了人的责任呢?绝不是。正因为他们坚持神的主权,所以他们才坚持其结果,即人的责任。该信经教导说,罪人得救的一切功德都属于神,那是多特信经的主题。它也教导说,罪人灭亡,一切的责难都归在他身上。“虽然有许多人听见福音的呼召,但没有悔改或信基督,而在不幸中灭亡了,这并不是因为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提供的赎罪祭有任何的缺点或不足,乃是要完全归在罪人的身上。”(二:6)接着又说:“不是福音的毛病,也不是在福音中所提的基督有任何瑕疵,更不是神有任何毛病,他藉着福音呼召人,给他们各样的恩赐。那些听神的道而被呼召的人却不肯来就基督而悔改,错就在于他们自己了。(三、四:9)
论到责任,当然也有程度上的区分。主耶稣说:“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却不预备,又不顺从他的意思行,那仆人必多受责打。唯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路12:47—48)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就是那些“不知道的”也要受责打,可是比“知道主人意思的仆人”要少受责打。
得救是一瞬间的事,那使罪人出死入生的重生是在眨眼之间发生的事。虽然如此,救恩也是一种程序,只有当罪人已经得到完全时,才算成就了。罪人在重生上完全是被动的,在重生以后所经历的种种程序,罪人是要负责任的。那就是为什么圣经吩咐基督徒“要谨慎战兢,作成你们得救的功夫”(腓2:12)的缘故了。
其实,在这里也有责任上不同的程度。无疑,圣灵往往使那些头脑不太正常或在情感上不太稳定的人得重生,当然神在这里所要求的并不象对一般神的儿女们所要求的那样强烈。那些自称为加尔文主义者往往犯了这个毛病,根据他们完全依靠神的主权之恩而得救的这些真理,他们结论说,在得救的事上,他们毫无责任。他们忘掉了所谓加尔文主义的第五特点,即通常所谓的“圣徒的坚忍”。圣经确保基督徒,在他里面动了善工的,必要在耶稣来临时完成(腓1:6),“你务要至死忠心,我就赐给你那生命的冠冕”(启2:10)。强调此项安全性,同时又摒斥神所吩咐的人不是加尔文主义者,他也不是一个基督徒。
圣经如何把信徒在得救过程中的责任与神的主权之恩联贯起来,是值得注意的事。正如我们所见腓2:12的吩咐:“要谨慎战兢,作成你们得救的工夫。”下一节说,“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正因为基督徒靠神主权的恩典得救,他就有责任作成得救的工夫。他不仅知道这就是他的责任,因为那使神乐意在过去,也就是他重生的时候,把主权的恩典赐给他。“作成”这个动词是用现在进行式,基督徒必须作成自己得救的工夫,因为神继续不断在他里面作得救的工夫。也可以说,为了得救,他无时无刻不倚靠神主权的恩典,直到他离开世界,因为这个恩典在他里面继续不断地工作,他必须作出他自己得救的工夫。人的责任就是神主权的结果,这件事就清楚地看出来了。每一位神的儿女都当象奥古斯丁这样祷告:“主啊,吩咐你所愿意的,赐给我们你所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