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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约神学
圣约神学是一个阐释圣经的系统,以两个约为基础:就是行为的约(covenantsofworks)和恩典的约(covenantofgrace)。一些圣约神学家更分为三个约:行为、救赎和恩典的约。圣约神学指出,神在最初已与亚当立了一个行为的约,应许顺服的得永生,不顺服的要死亡。自亚当犯罪后,死亡临到人类。但神以恩典的约去解决这个人类困境,使罪和死的问题得以解除。基督就是神恩典的约最后的中保。
圣约神学的历史背景
布灵尔(JohannBullinger)
布灵尔(JohannBullinger,1504至1575年)继承慈运理在苏黎世的宗教改革,成为当时的改革领袖。如其他改革者一样,布灵尔持守圣经的权威,宣讲圣经的教义;他有很多著作,出版了的作品达150册之多。他也是一位在改革宗教会中,极具影响力的领袖,权威仅次于加尔文。
布灵尔是1566年「第二瑞士信条」(SecondHelveticConfession)的唯一作者,此信条清晰陈述了改革宗的信仰。布灵尔对圣约神学的发展,也占一个重要角色;他在《基督教信仰纲要》(CompendiumoftheChristianReligion)中,提出了救恩的圣约代表(federalrepresentation)问题。
荷列比乌(JonannesWollevius)
荷列比乌(JohannesWollebius,1586至1629年)在瑞士的巴色教授新约,他在1626年印行的《基督教神学纲要》(CompendiumofChristianTheology),显示他是改革宗神学的拥护者。他提出,神与亚当曾立下行为的约,神在人堕落之前,曾统治人类。荷列比乌按一般的说法,为行为的约作了以下的定义:「顺服的得永生,不顺服的便死亡。」荷列比乌认为,伊甸园中的两棵树就是行为的圣约。
荷列比乌又提出恩典的约,那是在人类堕落后,因着神的怜悯而成的。恩典的约是以基督为中保,从人类堕落开始,传到世世代代。荷列比乌又以旧约和新约这两个系统(administrations),作为参照。旧约的系统包括了三个时代:亚当至亚伯拉罕;亚伯拉罕至摩西;及摩西至基督。新约的系统是指基督降世后的时期。荷列比乌提出新旧约系统五方面的区别。旧约中行为的约的立誓,是割礼和逾越节,而在新约则是洗礼和圣餐。
艾穆斯(WilliamAmes)
艾穆斯(WilliamAmes,1576至1633年)是一位博学多才的清教神学家,在英国和荷兰享负盛名。他激烈反对亚米纽斯主义,投身在多特大会(SynodofDort)上。艾穆斯象荷列比乌一样,认为行为的约是在人堕落前订立的,但不同的是,艾穆斯认为工作的约的范围是普世性的,并且会在堕落之后延续。它的实现靠赖人对神的顺服。很多神学家将这圣约概念的延续,放在律法之约(covenantoflaw)之下,而不属于行为的约。
艾穆斯说,恩典的约是在人堕落后建立的,艾穆斯喜欢称它为遗嘱(testament),因它与基督的死有关。艾穆斯认为,神是恩典的约的唯一参与者,他说,这约有普世性的功效;但又说在实践上,它是限于神所愿意赐给的人。艾穆斯认为,恩典之约是从人堕落之后,一直延展到历世历代,横跨新旧约两个时代。旧约也包括了两个时代——摩西之前和摩西之后;新约也包括了两个时代——由基督开始至世界的末期,和末期阶段。末期的来临将要成就这约的目的:神的荣耀和人的救恩。恩典的约的标记(sign)是洗礼;因此,婴孩也应该受洗。
科克由(JohannesCocceius)
科克由(JohannesCocceius,1603至1669年)曾在有雷曼、弗拉纳克及莱顿任教。他是圣约神学的领导者,他的著作中对此就有很清楚的表达。科克由强调,要有一个合乎圣经及注释性的神学;神学须要从圣经发展出来,正如改革者一向所做的。
科克由说,神与亚当建立起行为的约,这约让亚当享受与神的交通和友谊。科克由又说,在行为的约中,亚当是全人类的代表,若亚当顺服神,他就能够得着善的知识和意识;但若他不顺服神,他就陷入邪恶和死亡。根据科克由,生命树是「天上圣城和永生的立誓」。因为基督就是生命,生命树是象征着神的儿子。因为犯罪,亚当成为罪人;他从与神的相交、永生的盼望、属灵的恩典、正直、向受造物的权威及肉体的生命中坠落。
科克由又提出恩典的约的普世性基础。神要表明他的慈爱,并「给予全人类无限的恩慈和坚忍。」但这一定要透过中保达成,只有他才能为罪作赎价。基督的死是,「一个立刻生效的保证;这保证是子以他的功劳,透过救赎的工作,来完成他的誓言。虽然子没有杜绝所有的罪,但罪已不再属于他们。」这正是科克由一个备受争论的地方。科克由又分辨出一个「双重的时间」(twofoldtime),第一个是在旧约里「对基督的期待」;而在新约的则是,「在基督启示的信心」。但科克由强调,无论旧约或新约时期,人都是要靠恩典得救。
域司胡司(HermannWitsius)
域司胡司(HermannWitsius,1636至1708年)进一步阐明圣约神学。他将工作的约定义为:「神与亚当的协约,这亚当是按神的形象被造的,做全人类的元首和统治者。在这协约中,神向亚当应许,当他完全地顺服一切的命令,就得着永生和福气,但当他在最微小处犯罪,他也要受到死亡的威吓。当时,亚当已接受了这个条件。」这定义结合了圣约神学大部分的内容:亚当是代表人类的元首;而行为的约所应许的是,顺从者得着永生,不顺从者要接受死亡的威吓。
域司胡司更解释圣约的结果,和神提供的解决方法。
(Ⅰ)圣约的命令……要求个人和所有人,无论在任何情况,都要尽完全的责任;(Ⅱ)圣约所应许的永远的生命,除了是对每个细微处都能完全顺服,否则是不可能得到;(Ⅲ)任何不顺服的人都不能逃避神的责打,而罪的刑罚通常是死亡。这些真理法则(axioms)并不排除承担者,可以在人的位置上付出抵押。当人在死亡的判罪下,神仍会提供解决方法。新的恩典之约,显明了神的丰富智慧难测,「这比起万物依照前约发生时显明得更清楚了。」域司胡司形容,这是神和基督之间所立的约,应许是为基督自己而发出的(加三17)。
韦斯敏德信条(WestminsterConfession)
1647年的韦斯敏德信条(WestminsterConfession),是圣约神学其中一个最早的宣言。宣言如下:
(Ⅰ)虽然神和他的受造物距离是如此的遥远,但具理性的受造物有责任顺服他们的创造主;若不是神自愿降卑俯就,他们是无论如何也不能从神得到任何福祉或赏赐。所以,按圣约的途径去供给他们,是神所喜欢做的事情。
(Ⅱ)第一个与人所立的约是行为的约。在个人完全顺服的条件下,这约应许亚当会得着生命;并且生命是借着他传到他的后代。
(Ⅲ)因为人的犯罪堕落,根据这约,他自己在生命上再没有能力,所以神建立了第二个约,就是恩典的约。在这约,神借着基督,白白地将生命和救恩给予罪人。神要求人若要得救,就要相信基督;他并且应许将圣灵赐给那些已命定得着生命的人,使他们愿意并且能够相信。
(Ⅳ)这个恩典的约,在圣经中常被称遗嘱(testament),因这约是与立遗嘱者耶稣基督的死有关;并且是关乎永恒的产业,和遗产中所包括的一切。
(V)这约在律法时代和福音时代,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在律法之下,这约是透过应许、预言、祭祀、割礼、逾越节羔羊,及其他给予犹太人的预表和制度来实现;一切都是预表基督。那时期,这约是在律法之下,透过圣灵的工作来实行;是足以有效地指导选民,并且按着弥赛亚的应许,建立他们的信心,借着所应许的弥赛亚,他们得到罪的完全赦免和永远的救恩,这个处理方法称为旧约。
(Ⅵ)借着在基督的福音,神恩典的本质显明出来。新约的条例是圣道的宣讲和圣礼(洗礼及圣餐)的施行。条文数目虽然较少,仪式简单,也较少外在的荣耀,然而这些对万国的人,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都有效。在这些人中,恩典的约的属灵能力得到更完满的发展。这不是说,有两种本质不同的恩典的约,而是同一个约,实行在不同的时代而已。
圣约神学的教义观点。
行为的约(CovenantofWorks)
定义:这约又称为生命的约,因为它表明了顺服的赏赐;这约称为行为的约,是因为行为是此约应许的条件。行为的约可作以下定义:神与亚当立了一个约,以亚当为全人类圣约的元首(federalhead)(代表);神并且应许,亚当若顺服,就得着永生的福气,他若不顺服神,就要接受死亡的刑罚。
圣经根据:虽然创世记开首的数章,没有特别提及这约,但却暗示了此约的存在。这个约是包括了双方的协议,在这约,协议是关乎神与亚当;在创世记二章16至17节,神提出约的条件。约的原则在利未记十八章5节,以西结书二十章11、13、20节,路加福音十章28节,罗马书七章10节,十章5节,及加拉太书三章12节已经说明了。这些经文说,律法的目的是要给予生命。
特征:(Ⅰ)应许:行为的约的应许是,若亚当顺从神的命令,他就不会死;这是创世记二章17节的反面陈述,那里说:「你吃的日必定死。」换句话说,若亚当没有吃那果子,他就会活下去。这个给亚当的应许,和其他经文的记载是一致的,所要强调的,是神将人放在约或律法之下。顺服的应许不单是让能朽坏的生命得以延续,因为这生命已是他所有。「所应许的生命,包括了灵魂和肉身的快乐、圣洁和不朽的灵魂和身体存在。」这叫做永生。这是一个「将永远长存的福乐和荣耀,提升至最高层次的生命。」
(Ⅱ)条件:神加诸亚当身上的条件是完全的顺服。这个是圣经其他地方也提及的接纳的条件(比较加三10;雅二10)。亚当受到指示,不可吃分辨善恶树的果子(创二17),这是一个条件。这是要考验人,是不是要顺从神,抑或按照自己的判断而行。
(Ⅲ)刑罚:在行为的约中,不顺服的惩罚,就是所谓「死」(创二17)。这字眼应作广义的理解,包含所有败坏的刑罚。死是亚当所得一切生命应许的反面;亚当要失去肉身的、灵性的和永远的生命。「所应许的生命……包括一切灵魂和肉身的快乐、圣洁,及身体和灵魂不朽的存在;因此,死不但包括今生的一切愁苦,和身体的消失,也包括灵性的和永远的死亡。」
(Ⅳ)行为的约现今的地位:这可从两面去理解。第一,行为的约并未废止,神仍然要求人完全的顺服,正如他要求亚当一样(利十八5;罗十5;加三12);死的咒诅,正是此约还未废弃的证据。但是另一面,这约又可视作已经废上,因为基督已经履行了此约的责任。一些圣约神学家十分强调,行为的约已经不再生效了。
救赎的约(CovenantofRedemption)
圣约神学家对圣约有不同的看法。一些认为,圣约只包括行为的约和恩典的约,而另一些则认为,圣约包括工作、救赎和恩典的约。但,救赎的约和恩典的约不应该理解为两个不同的约,其实二者只是「同一个慈爱的福音之约的两个模式,或两种用语。」
定义:救赎的约是远古以前,父神与神子建立的。他们「为救赎人类互相立约。父设立子作为中保,作为第二个亚当,他要为全世界的救恩而付出生命;而子接受了任务,保证他会完成父交给他的任务,并顺从神的律法,以满足一切的义。」
圣经根据:不少经文部强调,救恩计划的永恒性(弗一3至14,三11;帖后二13;提后一9;雅二5;彼前一2)。而基督又说,他的来临是带着一个任务(约五30、43,六38至40,十七4至12),他是作人类的代表,和约的元首(罗五12至21;林前十五22)。
按着神永恒的计划,父会按照拣选和预定来安排救赎;子会以赎罪的死来完成救赎;圣灵会借着重生信徒和给信徒印记,实现这个计划(弗一3至14)。
特征:救赎的约的特质,和委托给子的工作有关。为要达成人类的救赎,基督要真实成为肉身,接受人性(罗八13)。作为人的代表,基督作了一个更好的约的保证人——能真正实现救恩的人(来七22)。基督服从了律法的指示,完全满足了律法的要求,使他能救赎在律法捆缚下的人类(加四4至5)。基督赎罪的死令律法捆缚,得到最后的释放(加三13)。
恩典的约(CovenantofGrace)
定义:恩典的约是神与蒙拣选者所立的,神将救恩给予那些在基督里蒙拣选的罪人。改革宗神学家对立约的另一方,有不同的见解:一些提出是「罪人」;另一些说是「在基督里蒙拣选的罪人」。
圣经根据:恩典的约所根据的经文,是一个常被重复引用的句子:「我要作你和你后裔的」(创十七7;比较耶三十一33,三十二38至40;结三十四23至31,三十六25至28,三十七26至27;林后六16至18;来八10)。
特征:(Ⅰ)这是恩慈的约,神以他的儿子作我们救恩的保证,神借着他的恩典,让人得到圣灵的恩赐,去达成此约所要求的责任。(Ⅱ)这是一个二位一体论的约(Trinitariancovenant),这约起源于父拣选的爱,子的救赎和圣灵的实行(弗一3至14)。(Ⅲ)这是一个永恒的和永不能破坏的约,这约是不更改的。神所应许和预备的约,是永远可信的。(Ⅳ)这是一个个别的约,这不是一个普世性的约,因为它并不是伸展至所有的人。只有蒙拣选者是立约的对象。(V)所有时代都是一样的,概括的一句话:「我要作你的神」,是贯串旧约和新约的一个句子(创十七7;出十九5,二十1;申二十九13;撒下七14;耶三十一33;来人10)。我们可进一步看,不同时代的人,是靠着同一个福音得救(加一8至9)。
圣约神学的概念
比较
行为的约
救赎的约
恩典的约
角色
与亚当
与父及子
与人类
应许
确认肉身/永恒的生命
为人类预备的救恩
永生
条件
顺服
—
信心
警告
肉身的死
—
永远的死
时期
人类堕落前的伊甸园
亘古以前
人类堕落后的伊甸园
圣约神学的评价
圣约神学有四点可作评价。
(Ⅰ)圣约神学一再强调恩典,这是一个正确和重要的真理。恩典的救恩是应受到重视和保卫的;这教义也正是改革者所争持的。不错,任何时代,无论是旧约或新约,信徒都可靠恩典得救。
(Ⅱ)行为的约的概念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圣经中包含这个约的基本纲领:神以顺服为立约的条件,应许亚当得着生命;而且预告不顺服就要接受死亡。但圣经没有清楚说明,神与亚当之间的是一个真正的约。
(Ⅲ)救赎的约是三位一体神,在亘古以前就为人类的救赎,和这计划的实践作好安排的。虽然圣经中没有清楚提及此约,但这是一个合理的推论。
(Ⅳ)恩典的约着重救恩中恩典的概念。此约最大的弱点,是过于简化。它只陈述了神与人关系上的相似点,而未能道出这种关系上重要的不同。恩典的约是包括从亚当开始至世代的末期;但未能在这时期中,把不同的约和受约者加以区别。论及把以色列人的经文(如,结三十六25至28),用在教会身上,圣约神学家还需在这些方面作合理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