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教理史的主题 | 基督教教义史

    教理的历史并不完全论到神学。严格地说,教理史首要地乃是讨论教理本身发展的历史,其次才论到教会尚未接纳的教义。

    一、“教理”这字的意义

    “教理”的由来

    这字英文是dogma,乃是从希腊文的dokein而来。如果在希腊文中说dokeinmoi,意思乃是说:“在我看来”,或是“是我所喜悦的”;但也有以下的意义:“我已经坚决地决定了某一件事,所以那对我而言是既成的事实了。”这最后一点的意义,逐渐地成为首要的意义,所以我们提到“教理”时,乃是指:一种坚定不移的,当众宣布出来的决断或神的预旨。有的时侯也指学术上自明的真理;或是指已经建立的,公认为正确的哲学定理;又指政府的公告或由教廷所规定的宗教教条。

    圣经中的“教理”

    在圣经里面,尤其是在七十士译本的旧约中,本字乃是指政府的公告或命令(见斯3:9;但2:13,6:8;路2:1;徒17:7);也指旧约中的条例(见弗2:15;西2:14);在使徒行传中也是指耶路撒冷大会的规定(徒16:4)。虽然在后来神学中的用法,乃是取用了哲学上的,却不是圣经上所用的意义。因为耶路撒冷大会并没有规定了一种教义,却是众教会所当遵守的某些道德生活的规条;大会所决定的规条,确是起于教义方面的争端,也含有教义的规例;不单是一种劝勉,却是肯定地受到教会认可的吩咐。

    神学中的“教理”

    虽然在神学上或宗教上用到教理这字时,几乎与教义的意义相同;但一般讲来,事实上本字却比教义有更狭窄的意义。教义乃是直截地将宗教的真理陈述出来,但不必在逻辑方面有更严密的系统;如果有人将教义系统化,通常这就是神学家的工作。然而我们若是提到“宗教方面的教理”,通常是根据教会大会所决定而形成的,而且是有权威性的真理。我们在此所提到的教理的字意,并不是圣经本身的用法,因为在圣经里面,本字乃是指一个命令,或一种吩咐,或是一种生活的规范;这里所提到的教理,乃是与哲学上的用法相同,是指一种提案、或原则。初期教会中的教父所用到这个字的时侯,乃是指教义的要旨。

    二、教理的起源与性质

    天主教的教理观

    宗教的教义可以在圣经中找到,教义乃是圣经教训,由神学家加以系统化;但是我们在此所说的教理,却并不是直接从圣经而来。教理,通常是在教会历史中,由于对于某一个真理有所争辩而由教会或个人经过思考或辩论而形成的。罗马天主教与基督教对于教理的起源,有不同的看法。天主教并不重视全教会,以及全教会信徒的看法,却是完全以教会上层组织所决定的为教理。当教会中认为有错误的教训产生时,教会当局,主要代表,亦即他们认为“无误的教皇”就有权加以审查,并以圣经或传统所教导的教义,来决定何为错谬,何为正确之启示真理,然后就吩咐信众们来接纳相信。威尔马(Wilmers)在他所着的《基督教手册》第151页中说:“因之,教理是神所启示的真理,同时又藉着教会宣布出来,作为我们的信条。”照样司毕古克拉克(Spirago-Clarke)在《教条问答注解》一书中说:“教会所教导我们的,称为神所启示的真理,即信仰的真理,也称为教理。”(第84页)天主教既然认为教会在教义方面是不会有错误的,因之,教会所教导的真理也就是有权威的,而且是不能更改的。所以“梵谛冈大会对于教理所定的法令”说:“若有人认为,因科学的进步,而在教义上加上其他意义,与教会所宣告的,所了解的教义若有不同的话,这人就要受咒诅。”(教规第四章第5页)

    抗罗宗的教理观

    改教者的看法与罗马天主教的看法,在次要之点上或许相同,但在重要之点上却大为不同。改教者认为所有真正的宗教教理完全是基于圣经,而且唯独出于圣经。他们并不认为教理的起源是出于传统与口述。同时,他们认为教理所用的辞句虽不完全直接学用圣经上的话,也没有引用圣经的经句,却是因为全教会的信徒思考默想圣经的教训所得的结论,因之可以说是启示的真理,是教会中的代表所承认的真理。又因为全教会因思考神的话所得的结论,能判定教义上的争端;因之教会的大会,或议会所形成的教义,总是由于圣灵的引导而解决以往一切的争论。虽然这些教理不能说是完全无误,但可以说非常正确可靠;因之也是有权威性的。教理的权威不是因为教会所宣告,乃是因为所有的材料完全是根据神的圣道,而由教会正式承认。

    现代的教理观

    由于新派神学家施来尔马赫与黎秋等的影响,一种极端不同的对于教理起源的看法又产生了,而且逐渐地为许多抗罗宗派所接纳。他们认为基督徒的意识、基督徒的经验、基督徒的信仰,或是基督徒的生活,才是教理所形成的材料;他们也自以为这种看法更符合宗教改革的原则。教会的教理不过是出于经验、情感、信条而在智力上所形成的教条,按照某一些新派的神学家看来,乃是由于人的虔诚的心而能认识神圣的启示,这种神圣的启示就成了教理的客观来源。施来尔马赫认为宗教经验是主要来源,而黎秋却认为信心所看重的客观事实,才是神的启示。宗教团体中的信众,对于这种经验加以思考,最后又由那些神学家们用智力写出来,然后就成了教会中的教理。按照这一种看法,认为教理的形成,不是出于某一个神学家,却是出于全教会(施来尔马赫)或是国家与全教会合作(劳勃斯丁Lobstein),这种教理来源的看法为许多新派的神学家所接纳。但我们必须注意,此种看法并没有指出基督教的教理实际上是出于基督教教会,却是指出教理当如何产生的过程。他们认为教会已有的教义已经不合时代,因为他们说:这些旧的教理并不适合现代人的生活,因之他们要求有新的,能配合近代宗教团体生活的教理。

    哈纳克的教理观

    哈纳克的看法也值得我们在此一提。在他的巨着《教理的历史》一书中,他认为早期教会的教理是希腊哲学与基督教真理的混合思想,而且在教理中,外来的哲学思想的成份比真正基督教真理更多,因之早期教会中的教理不能视为纯粹的基督教教理。他说:“教理的起源以及发展的过程中,乃是希腊思想在基督教的土地上成长。”教会为了要使所传的信息不再是人的愚拙,却要人认为是智慧,又要叫那些受过教育的人来接纳与尊重,所以就将希腊哲学思想掺入福音的信息之中。教会本来很实际的信仰,变成了一种知识上的概念,这种概念就成了教理,成了教会历史的主要中心思想。按照哈纳克看来,这是一种极大的错误,后期教会在后来形成教会教理上也有同样的错误,所以他认为,教会教理的历史,完全是一种错误的过程。黎秋学派(RitschlianSchool,哈纳克是其中之一)的主要目的,乃是要将所有的形上学从神学中驱除。

    教理的定义

    然而如果我们来为教理下一个定义的话,教理可以说是一种教义,乃是从圣经的教训之中演展出来,又被全教会所公认,并向全会众宣布出来,证明是出于神的权威。这个定义一方面显出教理的意义,另一方面也将教理的内容指明出来。教理的主要内容是出于神的话,因之是有权威的;但是教理的形成,是由于思考神的话所得的结果。同时,又因为是基于神的权威,由教会中神的仆人所判定,并加以宣扬给大众。教理不是某一个个人的作品,乃是全教会所规定,因之是适合大众的。教理也有传统的价值,因为是从古代的教会直接传达到近代的教会。在教理史中,吾人看见教会在圣灵引导之下愈发觉得神真理的丰盛,并觉得她有作真理的柱石和根基的特权,并为一次交付圣徒的真道竭力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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