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雅各和第一个公理会教会 | 清教徒的足迹

第三章、亨利·雅各和第一个公理会教会
【注:传讲于1966年,该年度特会的主题是“一个坚定崇高目标”(One Steadfast High Intent),取自约翰逊(Samuel Johnson)作词的《上帝之城歌》(City of God,How Broad and Far)。
——编者注。
请让我解释一下,为什么我选择了这个题目来向你们演讲。
其实,倒不如说这个题目是为我而选定的更为确切:因为今年恰好是第一个公理会教堂(Congregational Chapel)或曰独立教会教堂(Independent Chapel)在这个国家成立的第350周年,并且这个教堂还一直存续到今日。
在以往的不同场合中,我似乎刻意要使人们回想起某些重要的历史事件。
我相信,你们当中只有很少数的人(如果有的话)知道今年是第一个公理会成立的第350周年。
在我们所生活的时代,人们不再记得这些事情,也不再对它们感兴趣了。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征兆,表明我们正被某种灵性低潮所困,今晚,我无论如何都要做这么一场演说,因为350周年是个重要的纪念日。
但是,今年紧接着这个350周年纪念活动之后,却发生了一些事情,使得这件发生在350年之前的事显得更有趣和更重要了。
去年五月,随着被称作英格兰公理会(Congregational Church of England)的形成,大不列颠的独立公理宗教会联盟(Congregational Union of Independent Churches)走到了尽头。
现在,我可以毫不犹豫地说,公理会联盟的负责人很可能不知道这样一个事实:在我所说的这个公理会成立350周年之际,他们却采取了这样一个重大的举措,解除了基本的公理会会制。
他们的确这么做了,并且成功了,虽然这对于他们不算什么,但对我而言,却非常有意义。
所以我觉得,如果什么都不管,就让这个重要的事情不唤起任何注意力便过去了,那就是个错误。
正如我所说的,我对这件事的纯粹史实感兴趣,但那并不是我唯一的兴趣。
在我们所生活的时代,对陈年旧事的纯粹兴趣,我们无法承受,太奢侈了,我们同样也不能把对于历史的兴趣当作纯粹的享受而沉浸于其中。
对这类事情而言,这个时代是太过于严肃和急迫了。
而我认为,在现今的时代,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学到很多东西,因此我正在呼吁人们注意这个重要的周年纪念。
因为这段历史可以帮助我们每一个人去思考。
我们决不应该忘记,清教徒不仅仅对教牧方面的问题感兴趣,或者对那些看起来有些是诡辩的问题感兴趣。
当然,我们都记得,他们首要的兴趣在于敬虔,以及在日常生活中行出圣经的教导。
但是,对于基督教教会的性质的教义,他们也有惊人的兴趣,事实上,他们甚至是首先对此产生兴趣的人,如果我们忘记这个事实,那该是多么的遗憾和不幸啊。
当然,在我向大家讲述关于亨利·雅各(Henry Jacob)和存续至今的第一个公理会的成立时,我也必定会讲到这一方面的主题。
因为我们现今的基督教会正处于动荡的情形中,所以这个主题对我们而言就更重要和更引人关注了。
我试图要完成的任务并不容易。
如果能够,那么显然有必要先定义什么是“公理会的”或是“独立的”。
事实上,关于清教徒一词究竟代表什么意思,近来尤其引起诸多关注。
剑桥的巴兹尔·霍尔教授写有一篇非常吸引人的文章,题目是:《清教徒主义:定义的问题》,收录在卡宁(G.
J.
Cunning)编辑的《教会历史》第二册中。
关于清教徒一词的准确意义,起初就非常混乱。
有很多种因素导致了这一结果。
但以理·尼尔(Daniel Neal)的《清教徒的历史》就是其中的一个因素。
他在使用这个词语的时候有些大意,而且他人则倾向于学他的样子。
另外,就像巴兹尔·霍尔教授指出的那样,公理会和浸信会的领袖们为他们的教会在这个世纪中所赢得的尊重而感到自豪,便急于贬低他们的分离主义者的来源。
这并不令人惊奇,实际上,这是不可避免的,从那些“在世上高升”的个人身上,我们也常常会看到这种现象。
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给清教徒一词的定义问题造成了严重的混淆。
查普林·伯雷奇(Champlin Burrage)在1912年出版的两卷著作《英国早期的不从国教者》,是我看到的能够清理这种混乱的最好的作品,从那以后,这种情形得到了一些改善。
但直到现在,这个定义还是不十分清晰。
清教徒这个词被极为宽泛地使用,正如霍尔教授再次指出的那样:清教徒一词的内涵被扩大了很多。
那么,什么样的定义才是可行的?
我们首先需要记得的是:这个词在直到现在的某一段时间之内,一直宽泛地包括那些不但在教会问题上与别人的观点激烈冲突,甚至还怀有很多苦毒态度的人。
他们常常被统归为清教徒。
这就是困难所在了。
当然,在某些事情上,他们确实有共同点,但是在这一问题上,他们完全是分裂的,意见不统一。
我要试着给出一个粗略的定义。
大约直到1570年为止,清教徒可以被描绘为英格兰国教会内一群不停地发出批评,并且有时难以被掌控的人,他们渴望改进教会的管理和崇拜。
你可以想象一下相关的阐释和例子。
他们是英格兰国教会的成员,他们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宗教改革应该被贯彻得更彻底些。
他们觉得英格兰国教会在从罗马到日内瓦的半路上停了下来,他们急切地渴望可以把宗教改革更加彻底地贯彻到诸如礼仪和纪律之类的事情上。
这种情形直到托马斯·卡特赖特和其他人开始推行关于教会管理的长老制观念之前。
卡特赖特和我所提到的其他那些信奉英国国教者一样,并不是一个分离主义者,记住这点是非常重要的。
他和那些支持长老制的人相信,他们能够按照这个方向进行改革,并且把英格兰国教会变为长老制教会。
因此,他们并非分离主义者。
但是不久之后,被称作分离主义者的人就出现了。
这个国家的第一个分离主义者的教会很可能是一个叫做理查德·菲兹(Richard Fitz)的人于1567年在伦敦建立的,但这个教会的历史非常多变而短暂。
当你在1580年代找到罗伯特·布朗(Robert Browne)和罗伯特·哈里森(Robert Harrison)时,才会得到对分离主义者的比较清楚的定义。
英格兰国教会特有这样的原则:基督的教会应该与都铎王朝或者斯图亚特王朝相联系,而这样的原则就是错误的,所以上面这些人相信应该从持有这个原则的英格兰国教会中分离出来。
布朗随后撤回了自己的主张,并且成为英格兰国教会一个教区的主教,得享长寿,而这一事实并没有使原则性的问题有任何改变。
在布朗和哈里森之后,出现了三个更值得注意的人。
在我看来,他们就是分离主义者。
他们是亨利·巴罗、约翰·格林伍德(John Greenwood)和约翰·彭里,并且都在1593年因为他们所坚持的原则而被处死。
后面这些人相信要从英格兰国教会中完全分离出来。
可以说,这两群人之间的分别在于:前者相信,要“为官长而耽延”,而后者则说,“改革不为任何人而耽延”——而这却是布朗的一本书的名字!
这就是在16和17世纪之交的转折点之前的情形。
在那之后,要说明这个问题就更困难了。
似乎每个人都假定独立派就是布朗主义者或巴罗主义者或格林伍德主义者(或是你随便想怎么称呼他们)的衣钵传人,但这就是麻烦所在,我想要说明的情形并不是这样。
我们对这个问题必须要十分严谨。
这时有一个叫亨利·雅各的人出现了,他是他们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实际上也是该为真正的独立派运动(Independency)或公理会会制(Congregationalism)的产生负责的人,下面我要谈谈这个人物。
那些雅各的追随者有时被称为“雅各主义者”,而那些不属于雅各主义者的分离主义者则包括布朗主义者或巴罗主义者,甚至是重洗派,这两者的立场的区别是什么呢?
可以这么说:独立派并不认为英格兰国教会是全盘错误的,他们不反对偶尔参加英格兰国教会的崇拜,事实上,他们也并不真正反对例如国家教会这样的概念。
例如,奥立弗·克伦威尔是一个真正的独立派,但是当他掌握政权时,却保留了十一税制度,他的政府也在组织这个国家的宗教生活方面,扮演了积极的角色。
因此,我们便可以这样看待这个问题:1640年以前,最初的清教徒首先是英国国教成员,当然并不是分离主义者;之后又有长老会制的清教徒,也不是分离主义者;而在另一个极端却是十分清楚明显的分离主义者。
在我看来,若是理解了亨利·雅各这个人物就可以知道,这个新的群体很明显是在大约1605年产生的。
雅各和作为“清教徒天路客先辈的牧师”而闻名的约翰·罗宾逊(John Robinson)之间的关系饶有趣味,且引人注意。
约翰·罗宾逊最初是一个分离主义者,后来却成为独立派,这就是尼尔和其他人误入歧途的地方。
我非常信服查普林·伯雷奇对这个问题所持的论点。
旧的观念认为是约翰·罗宾逊把亨利·雅各转变成了独立派人士,但实际情况恰好相反。
其实是亨利·雅各把约翰·罗宾逊从一个分离主义者转变成了一个独立派人士。
我认为查普林·伯雷奇已经通过引述罗宾逊在1610年遇到雅各之前和之后的作品内容,以及他之后做事的方式而清楚地证明了这一观点。
对现今的我们而言,这是一件有趣的事情。
这表明他们的思想并非是刚硬不变的,而是保持着开放,常常准备听取新的事实、新的观点或是来自圣经的新鲜的实证。
可我们却倾向于遗忘他们的这些特征。
当然,有些人是完全死板并且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改变的,但是,大致说来,我认为他们确实是愿意考虑其他的观点的。
而从1640年之后,情形就大为不同了。
从那时开始,便有了一些常规的词语。
长老会、独立派、浸信会或重洗派等词语产生,以代替像清教徒这样的大集合名词。
当然,还有像贵格会、第五国度派、掘地派等其他名词。
【注:关于1640年后出现的各种派别,请参考本书第8章,170页。
——编者注。
】但有趣的现象是,从1640年之后,像独立派、浸信会、长老会这样的词代替了清教徒一词而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
我们不必对这类事情做太多学究式的探讨,但是如果我们要理解亨利·雅各的故事的实质,那么我说这么多的东西就是必要的。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要引用著名的罗伯特·贝利(Robert Baillie)所说的话,他曾为1643至1647年间的威斯敏斯特会议写过很多的东西,并且是这个会议的苏格兰成员之一,他说,“至于布朗主义者,他们在伦敦或阿姆斯特丹的人数是非常少的”。
“至于在伦敦的独立派清教徒”,他也同样报告说,“时至今日,所有参加已知的公理会的成员全部被计算在内,包括男人和女人,总数不超过一千人。”
接着他证实说,“但是除去人数不说,他们在其他方面都是如此的优秀,以至于所有其余的宗派当中没有一个能和他们相比的。”
他在这里特别谈到独立派人士。
你可以看到,贝利认为在1645年的伦敦,独立派清教徒的数目是很少的,总数低于一千人。
那么,我要试着给出一个定义。
我相信独立派的人士完全不相信他们应该和英格兰国教会彻底分裂。
他们愿意承认英格兰国教会是一个真正的教会,在英格兰国教会之内,无论如何都有真的教会和真的基督徒;他们也并没有把自己完全从其中分离出去。
他们相信可以“在某些情形下顺从国教”,我在后面也会引用一些材料表明,他们在某些场合,也会与英格兰国教会会友一起侍奉。
对他们的正确称谓应该是半分离主义者。
我已经试着对当时的情况作了宽泛的总体的描述。
我们须要牢记的是,在那些年代里,这种混淆是很严重的。
正如在这次会议上有不止一份文件提醒过我们,如果情况是多变和不确定的,那么当时的情形就是这样。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亨利·雅各的故事。
他于1553年生于肯特郡,毕业于牛津的圣玛丽学院,之后成为牛津的基督教堂学院(Christ Church)的领唱。
接着他被任命为肯特郡的切雷顿(Cheriton)地区的教区牧师,他以此为生,直到大约1591年。
接下来,他可能去了荷兰。
他已经开始被清教徒(我再一次宽泛地使用这个词)的教导所影响,结果他去了荷兰,并且在那里停留了一段时间。
他不是一个极端的清教徒,我们可以用如下的方式证明。
顺便说一句,他是一个非常有能力和学识的人。
在1599年,他写了一本书,题目是《为英格兰的教会及其侍奉而辩护——针对弗朗西斯·约翰逊先生的反对意见及其理由而写的两篇论文》(以下简称《为英格兰的教会及其侍奉而辩护》)。
弗朗西斯·约翰逊(Francis Johnson)先生是一个分离主义者,并且是荷兰的一个分离主义教会的牧师。
他撰文称英格兰国教会不是真教会,而且她的侍奉也不是真正的侍奉。
可见,亨利·雅各在这篇《为英格兰的教会及其侍奉而辩护》一文中,为英格兰国教会做了辩解。
他的立场在这篇文章中非常明确。
很显然,他并没有中断与英格兰国教会之间的交流,但是却拒绝一切被称为“她的腐败”的地方。
他认为英国国教有许多败坏之处,但是尽管如此,他仍然不愿意像那些分离主义者一样说英格兰国教会不再是一个真的教会了。
大约1600年,他成为荷兰西兰(Zeeland)的米德尔堡(Middleburg)的“聚众教会”(gathered church)的牧师。
这个教会的主要成员都是流放到此地的英国人。
请允许我借此机会说说我的看法,我认为我国人民应该记住对这个国家的感谢之情,因为她在那个时代以这样的方式庇护了这些流亡者。
大量的人断断续续地来到荷兰,而他们总是能在荷兰得到热情的欢迎和极大的自由。
当然,这个国家在其他的年代也确实做了同样的事。
请继续来看这段历史。
在1604年,雅各出版了一本书,题目是《以上帝的话语和人的最佳之见证证实英格兰的教会进行改革的必要性》(要记得他在1599年曾为英国国教做了辩护)。
他在这本书中提及了以下几点:
(1)所有关于信仰和纪律的事情绝对完全地包含在圣经之内,而不需要任何人的传统;
(2)英格兰国教会的礼仪和牧师职务确实需要改革;
(3)在主后头二百年的时间中,基督的教会不是由教区主教管辖,而是会众制的;
(4)新约圣经已经含有教会管理的特定模式;
(5)这种教会管理的模式不可以被人改变,所以,其他的模式都是不合法的。
你可以看出他有多忙:我们发现他于1605年返回了英国,并且参与发起了致詹姆士一世的《第三个谦卑的祈求》(A Third Humble Supplication)。
顺便说一句,亨利·雅各是在汉普顿宫向詹姆士一世(他曾是苏格兰的詹姆士六世)呈递《千人请愿书》的人员之一,也是对国王的拒绝感到极为失望的人物之一。
但他们仍然继续恳求国王,在这份《第三个谦卑的恳求》中,他们迫切地恳求信仰自由。
他们的要求如下:
允许在公众场合聚会来敬拜和侍奉上帝,能够和平地享有我们自己对上帝的敬拜和对教会的管理的执行权,也就是只依据上帝的话语的规范,而不依据任何人的传统,并由我们的聚会当中的一个牧师、长老和执事来治理教会,但就我们目前所处的状况而言,到现在为止,我们还从未享受过这样的权利。
假定任何一个以这样的方式参与聚会的人总是应该(1)首先要像这个国家的法律所言明的那样,在治安法官面前宣誓效忠于陛下至高和尊贵的权威;(2)随后也应该仿照法国和荷兰的教会模式那样,和其余的英格兰教会保持兄弟般的交流;(3)应该真实地负担他们现今有义务承担的教会的和民事的所有方面的税赋;(4)如果他们当中的任何人违反了教会或民事方面的规则,破坏秩序并且违背基督徒应有的顺服,那么这个人应被交给陛下的法律官员来处置。
这些文字很好地概括了那些人在当时,即1605年左右所坚持的是什么。
他们渴望在他们的聚会里有“一个牧师、长老和执事”,而不希望被迫随从任何人的传统。
他们愿意宣誓承认国王的宗教权威,愿意和英格兰国教会保持弟兄般的交流,并且愿意付各种税费等等。
差不多时,雅各在一份称为《基督教的原则和根基》(Principles and Foundations of Christian Religion)的论文中给出了他对于一个真正可见的教会的定义:“一个真正的可见的,或者说是有牧师的基督的教会,是一个特别的集会,是众信徒完全的属灵协作,它自身拥有直接来自于基督的能力,以管理它的成员的所有宗教信仰事务。”
至于如何建成和聚集这样一个教会,他说道:“众信徒自由地认同基督和他的使徒们在福音中所建立和实践的宗教和道德责任,从而彼此联结和立约,共同成为一个神圣的社群的成员。
所有完全的民事合作都通过这样一个自由的彼此认同而开始。”
一个教会的工作人员应该是“一个牧师或主教,以及众位长老和执事”。
这就是他的见解:他在倡导用这种立约的方式形成一个教会,而这种方式随后就变得非常著名和受欢迎,他想要的是一个“独立的或会众制的非分离主义者的教会”。
这是非常重要的。
他从来就不是一个分离主义者。
但是他相信,“英格兰国教会的每一个堂会都足以决定它们自己的策略和管理自己的事务,而来自于大主教、主教甚至是地区长老以及教会会议等的帮助都不是必要的”。
他在1605年左右的立场就是如此。
到了1610年(我已提醒你们,他是在1610年遇到约翰·罗宾逊的),雅各出版了一本非常重要的书一一《基督的真实的、可见的、有牧师的教会的神圣开端及其制度》(The Divine Beginning and Institution of Christ’s True,Visible,and Ministerial Church)。
因为这是这段历史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我必须从这书中引述一些章节。
雅各写道:
我知道在英国有真正的可见的教会和牧师,虽然只是很偶然地,但我得说我不会拒绝与他们交流。
我的意思是,既然在这些会众中有敬虔和圣洁的基督徒彼此联系,共同侍奉上帝,就他们所见而言,也赞同上帝的话语,所以他们本质上是来自基督的真正的上帝的教会,而我们也知道这一点,所以我们决不应该公开地和他们分裂。
我们又一次得到提醒,他不是一个分离主义者,分离主义者和独立派是不同的。
下面是此书中另外几段摘录:
基督徒读者们,出版这篇论文是为了两类人。
第一类人坚持认为,基督耶稣在新约中并没有为我们的可见的教会建立一种制度和管理形式;而是听之任之,教会可以在人的权威之下任意被建立,也可以再被加以更改,而在他们看来,这非常适合他们所生活的国家或城镇的情况;这样一来,他们就等于坚持并承认:在教会可见的外部管理方面,基督不是王,不是主,同时也不是立法者。
第二类人清楚地知道,在基督的教会可见的外部形式上,基督是王,是主,也是立法者,就像在旧约中一样,基督在新约中也为他的可见的教会及其管理设立了某种模式,对我们而言,这是永久的,无论是在哪里,无论是什么人,都不可以对它加以改变。
基督徒本应相信这样真实而稳固的信仰表白和教导。
但我却不知道他们如何能够,以及依据什么原因如此行事,并且也乐意其他的人继续保持以下明显相反的做法:首先,他们根本不参加任何一个他们所宣称的基督在新约中所设立的可见的有形教会及其管理,从而也就不参与基督在地上的可见的国度;其次,他们却顺服并从属于一个主教辖区的地方教会管理,并且成为一个从未被建立起来的教省教会的表面的成员,这是与上述的革新相反的,因此,基督并不是这样一个教会的王和主,我们通常也不能从这样的地方得到任何他所应许的属灵祝福。
这两类人,都是主耶稣所爱的,正是他们使我写了这篇小论文,我希望这篇论文能清楚地说明我的观点,以直接的论证彻底充分地反驳前者,以必然的确定无疑的推断反驳后者。
我认为,如果在上帝的面前以正直单纯的良心深思并适当地衡量这件事情,那么没有一个基督徒的心灵不会和我一道承认:在我们现今的时代,这两类人(尤其是他们的错误)都是应该受到责备的。
因为在所有察看此事的人的眼中,这是很明显的,按照前者的声明和见解,一扇宽大之门就此敞开,那些自由思想者便可以轻易进入;在英格兰,他们被称为家庭主义者,他们认为上帝的律法中有关教会的外部形式、牧师的职务和礼仪都是无关紧要的,因此便不用出席无论是公众的还是私人的宗教活动,在他们看来,很快就能以相似的推导得出结论说:既然这些涉及对上帝的特别崇拜的事情都是无关紧要的,那么就不应该去烦扰任何人的良心,也不应该把这类事情当成是上帝的命令或禁令:因此,不敬虔的和最违背基督教的做法便会充满这个国家。
然后他又继续展开一个相类似的论点。
这本特别的书对约翰·罗宾逊从一个分离主义者转变成独立派起了很大作用。
1611年,亨利·雅各出版了另一本书,详细阐述了他以前的论点,并且做了更加清楚的说明。
他从圣经以及从使徒时代起的饱学虔诚之人的作品中援引另外的证据,说明“教会管理应获取会众的赞同”,以及“由福音而来的真教会仅包括一个会众群体(congregation)。
教会的成员是在基督耶稣里被重新创造的,因此就有权力和能力选择被上帝的恩典呼召来做这项工作的牧师,而不可以接受由教皇职位传下来的被玷污的渠道的影响。”
接着他继续说明,如他所见,为了英格兰国教会的立场而作的辩词在这个问题上实际对天主教教徒有利:
既然人们并不赞成给予他们的牧师正式的职分,我们的反对者是否能够证实新教的牧师职务的正当性足以形成对天主教教徒的防御呢?
哦,但愿英格兰那些敬虔博学之士能够充分证实这一点。
而我将立即遵从。
否则的话,罗马教会必定会尽他们所能在英格兰发展壮大,而这迫使我去认真地思考这件事情。
每一天,我们都被天主教徒挑战,要去证明我们在英格兰的牧师职务的正当性,以及我们确实得到了这样的呼召。
迄今为止,我们的学者说了些什么呢?
必须就这个问题做出直接的回答,因为人们的良心不会对拖沓多变的回答感到满意,如果我们所说的话中仍有顾虑和困难,那也是不行的。
为了证明我们在英格兰的牧师的呼召和职务都是正当的,我们必须清楚地说明给予我们这个呼召的人们有适合做此事的权威。
这是关键点。
请我们的学者澄清这点,阻止那些叫嚣的天主教徒,那么所有人都会满意了。
因为大家都清楚地知道,教会中每一个真正的牧师职务都必须是从一些有合理正当的权力的人那里得来的,而对于每个真正的牧师职务来说,这都是基本条件。
雅各解决了这个问题,他对于英格兰国教会所持的观点如下:
教皇任命了像克蓝麦和里德利这样的主教成为大主教。
他们没有从别处接受任命。
而从他们以下,直至我们所有的其他牧师也都接受了他们的任命,直到今日。
而随之而来的结果就是,英格兰所有的牧师职务都相继出自于教皇,在英格兰,所有侍奉教会的人都会如此回答。
对我们来说,这是悲哀不幸的辩白。
虽然这是虚假的,但这确实是天主教徒们所渴望的,并且他们因此感到得意。
从两个方面来说,这种任命都是虚假的,首先,罗马教廷给予大主教克蓝麦等人的东西,又重新被他们完全收回了,就是说,当大主教脱离罗马教廷时,他们就罢免了他的职务,并且开除了他的教籍。
所以,他们没有给他留下一丁点他们曾经给予他的权利和职务。
但是,毫无疑问的,如果他们能够给予这职权,也就能够把它收回去,因此,一旦大主教成为我们的主教,并且就这样从罗马教会中被开除教籍,他随后就不再有任命牧师或是履行大主教其他任何职权的权力了,因为这种权力是源自于罗马教廷的。
其次,我们都知道罗马教会正是敌基督的,这主要表现在他们的教士职务以及灵性的管理方面,而最主要的是,所有其余的人都是从教皇那里,就像是从首脑那里得到他们的能力和权威的。
现在我们怎能说这个敌基督者能够从基督那里得到权力来任命牧师呢?
又怎能说从那些仅从教皇那里得到权力的人所派生出的牧师职务是合法的呢?
答案必然是否定的。
光明与黑暗有什么相通呢?
基督和彼列有什么相合呢?
基督和敌基督又有什么关系呢?
什么都没有。
我们的良心无法相信处于这种情形下的牧师职权,但是在英国,在我们中间,基督的真正的牧师有更好的来源。
因此我们国家的基督徒的回答必定是错误的。
谁不曾看到,天主教徒们因这个回答而欢欣鼓舞并且进行侮蔑呢?
谁不曾见到,他们通过这件事得到了多大的鼓舞和激励,并且在我们中间得到极大的增长呢?
事实上,当一个人见到这一件事鼓舞了数千人起来反对基督的福音和他们的国家的自由时,心中该是多么痛惜。
因为当他们听见我们把这样满有恩典的恩赐、我们的荣耀、我们信仰中通向拯救的神圣的方式,也就是我们的牧师职务公开地归给罗马教会以及他们的手段时,他们就会说:如果枝子是神圣的,那么根就更是如此了;如果支流是甜的,那么源泉就是美味的。
而我们怎能选择这个回答,给天主教徒增光,并使他们在我们中间得到好处呢?
当然,这本书又一次影响了罗宾逊和其他许多人。
这些事情都是在1611年发生的。
在此之后,事态迅速进展,形势也越来越明朗,这使得雅各明白,他必须回到英国,并且必须按照他在我曾提及的这些书中所指出的规则来建立教会。
这件事发生于1616年——那正是350年之前——他怀着这个意愿回到这个国家,并将这意愿付诸实施。
关于这一点,请允许我引用查普林·伯雷奇的第二卷作品,在这卷书中记载了此事,而这些记述中收集了保存在里真特的浸会学院(Regent’s Baptist College)的古尔德手稿(Gould Manuscript)中的内容,关于这件事的所有历史都被记载在手稿中所谓的杰西记录(Jessey Records)里面。
这份记录告诉我们,亨利·雅各先是在这个国家里,随后又在低地国家【注:指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三个国家。
——译者注。
】里多次参与关于这些事情的会议。
他与约翰·罗宾逊先生做了大量交谈和讨论,之后在莱顿城【注:荷兰城市。
——译者注。
】(Leyden)的教会牧会,接下来又和其他有关人士一起返回英国,他在伦敦与以敬虔和博学而闻名的人们一起召开了几个会议,他们当中有思罗格莫顿(Throgmorton)先生和特拉弗斯先生,后者就是著名的沃尔特·特拉弗斯(Walter Travers),他曾是伦敦圣殿教堂(Temple Church)著名的理查德·胡克的同事;胡克在上午说了一件事情,特拉弗斯却在下午说了与之完全相反的事情。
其他参与会议的人是温(Wing)、理查德·曼塞尔(Richard Maunsell)和约翰·多德(John Dodd)。
雅各是被这些会议推上这个位置的,“在认真地估量了一切情形和环境之后,雅各先生和一些人共同禁食祷告,寻求主对他们的心意。
最后,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决定,无论这事会导致什么样的麻烦,在英国确立与在荷兰以及其他地方一样的做法是正当的和值得赞扬的。
亨利·雅各愿意为了基督的国度的缘故而冒险,其他的人则鼓励他”。
就这样,在1606年,这个教会就在伦敦的萨瑟克(Southwark)形成了。
我没有办法找到这条街道的名字,只知道它在萨瑟克,下面就是对于这一事件的描述:
上述的亨利·雅各和萨宾(Sabine)、斯多斯默(Staiesmore)、理查德·布朗(Richard Browne)、大卫·普赖尔(David Prior)以及其他各位博学的圣徒约定了一天以禁食祷告来寻求主的面,为要把他们特别聚集在一起,成为一个教会的事情向主交托,在这一天快要结束的时候,他们达成了联合。
那些计划了现在这一联合的人就这样彼此连接:弟兄们手拉着手,站成环形;他们宣告了大家的意图,亨利·雅各和其余的人都作了关于他们的信仰和悔改的宣告和声明,有些人的较长,有些人的则短一些。
接着,他们就共同约定,要遵行上帝对他们所有的启示或是将要使他们知道的旨意,这就是这个教会的开始。
几天之内,他们就通知了在这里的旧式教会——指那些分离主义者的教会。
从巴罗和格林伍德以及彭里的时代开始,分离主义者的教会就已经存在了,但是他们当中的大部分成员都被处死了,这些教会也都被消灭了,但是附近仍然零零星星有人聚集在一起。
雅各和他的朋友们给他们发出了如下的信息:
在同一年里,亨利·雅各取得了这个教会的建议和肯定,和前面所说的这些可敬的讲道者一起向这个世界发布了“以某些基督徒的名义而作的信仰宣告,表明他们在哪些方面赞同英格兰教会的教义,在哪些方面是持有异议的,以圣经为根据,他们共有28项异议”。
我有一份这个声明的第一版的副本:
英国的某些基督徒的一份信仰声明,认为为了基督的源于福音的可见的、有制度的教会(就是被赋予外部的属灵管理能力的教会)而遵从基督的所有真正的实质的律例是必要的,虽然这些律例与这个国家通行的规矩是不一样的。
这份声明是前述的基督徒为了肃清那些分宗派、图新奇以及闹分裂的毁谤而做的,也是为了向地方官员澄清他们鲁莽的敌对者对他们的错误指控。
在这个简短的介绍之后,下面就是这28个要点。
我不准备非常详细地讲述其内容,而是简单地做出基本的概要的描述:
1.
基督的职分。
这一点总括了我刚才从雅各在1610年发表的作品中所引用的内容。
要点在于基督是王:在教会的秩序、管理以及其他方面都是如此。
2.
圣经是全备的。
这一点再一次被提及,在圣经中有清楚的教导,说明一个教会应该如何形成,也就是说,基督是通过我们在圣经中找到的东西来实施他对教会的统治的。
3.
教会的辨别,或者说基督的真正可见的教会的普遍形式,“我们相信基督的真教会可从四个方面来被理解和看待”——描述了教会的不同的形式。
4.
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要点。
基督真实可见的有制度的教会的更为特别的形式。
这一要点称:“我们相信,根据福音,基督的真实可见的教会的本质是一个自由的堂会,是基督徒为了侍奉上帝而组成的,或者说是一个真实的属灵的有制度的身体,只包括一个独立的普通的堂会,而不是很多个教区。
在此问题上有两点要加以注意。
首先,根据福音,真实可见的有制度的教会仅是一个普通的堂会:圣经中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举例如下:从《马太福音》18章17节开始,接下来是《哥林多前书》5章4、12、13节,11章18、20节等等。
那么,“第二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帝的律例,这一群基督徒所组成的普通的堂会是一个属灵的有制度的身体,所以这是一个自由独立的堂会。
也就是说,它有从上帝而来的权能在内部作属灵的施政和管理,被独立的人自由做出的共同意见所约束,并且直接从属于基督,总是处于他们能达到的最佳秩序。
这些地方是能够证实的。”
——下面又列举了一串圣经经文。
5.
教会会议和大公会议。
这同样使人感兴趣。
“虽然我们承认所有的教会,但是有时确有必要通过教会会议的方式在世上设立一个教会或聚会的联盟。”
虽然就某些方面而言,他们相信教会的独立,但他们却不是孤立主义者,他们相信这个“通过教会会议”而有的教会“联盟”。
但他们还说:“但是其中并没有上下级关系,这些聚会绝不臣属于除了基督和圣经之外的任何更高的属灵权威。
那些否认这一点,而坚持主教管区的和教省的(我们和他们自己都知道这并不是普遍的)可见的有制度的教会都是正当的和具有代表性的,在此问题上就改变了福音的原则。”
6.
关于一个被赋予了外在的属灵管理能力的、大公的或普世性的教会体制。
“有人会问,我们岂不是否认了有一个符合福音的普世的可见的教会了吗?
我们的回答是:是的。
根据福音,基督或是上帝从来没有建立过任何一个普世的可见的教会,平时对全世界所有宣称是基督徒的人进行外部的属灵管理,这是不正当的,也没有代表性。
在新约里并没有这样一个教会。”
7.
关于独立的教省的教会。
“为什么我们同样否认了在主教管区和教省管辖下,有任何符合福音的真实可见的有制度的教会?
这是令人惊异的;既然如此,我们就否认了在现在的英国有一个真正的可见的有制度的教会,因为英格兰国教会(就像通常所认定的那样)正是主教管辖和教省制的,或者说,是一个国有的可见的有制度的教会。
我们回答说:虽然我们总是公然把他们当成真正的有制度的教会,而且尽管就我们所知道的而言,在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上,英国有很多真正的可见的有制度的教会,但是我们确实否认有一个符合福音的、国有的、教省制的、主教管区的教会(我们认为无论是教会整体还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都是如此)。
我们要否认的原因是:在新约——上帝的话语中——并没有任何地方设定过这样的事物,就是说,新约中并没有设立过普世的可见的有制度的教会。
在新约中只是有一群自由的会众,或曰普通的堂会,正如前面所讲的。”
8.
在英国的真正的可见的有制度的教会是怎么样的。
此处表明:虽然有些作为独立个体的教会可以是真的教会,但由于英国的体制,他们处于受束缚的状态。
9.
主教教区、教省的大主教和主教。
“我们相信,教区、教省的大主教和主教,以及他们之下的神职人员的属灵职务、呼召和权力都是与基督教的规矩以及基督在新约中设立的律例相矛盾的,因此,我们不可以与之互通。
这一观点的凭据基于前述的第4点以及后面的第10点。”
10.
任命牧师。
“我们相信,根据福音,牧师的呼召的本质是会众的赞成。”
——这一个重要的观点又一次引出了关于教皇的观点,而这一点我们已经在其他的引文中见过。
11.
我们与英国教区的牧师和教区居民的互通。
“首先,我们相信,认为我们可以从一个前任的牧师或主任牧师那里接受牧师的职位(在那个时代)是错误的,从这个方面来说,所接受的东西是无效的。
其次,在我们当中的一个教区牧师如此接受牧职,并不会使他在所有方面的牧师职能成为无效的,也就是说,这不会使他所有的真实的牧师职务成为虚无的。”
这是他们的论点中的一部分,认为他们有时可以去教区的教会做礼拜。
他们把一个敬虔的、传讲真理的人和他所属的这个体系区分开来。
因而他们有时可以和他一同做礼拜,但是他们在这样做的同时,要清楚地表明,他们不相信也不接受他所属的体系。
12.
论及兼任牧师和暂居者。
这个问题有关兼任的牧师和暂居者。
他们断言这是“和福音中上帝所定的秩序直接矛盾的;因此,简单来说,他们现在是不正当的;由私人的权威而委任的代理或临时的牧师,例如助理牧师也是如此。
而单纯的讲道者则要好一些”。
13.
这一要点涉及纪律和谴责:“我们相信对于圣洁的谴责的真正执行也是要通过会众的赞同的。
因此,通过纯粹的主教教区或教省的权威而发的谴责是不正当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与此事有重要关系的会众的必要的赞成,就是不正当的。”
14.
论及每个教会的牧师数目,以及关于牧师在管理教会的属灵事务和体制上的一般权力和权威。
据说,每个教会至少应该有一个牧师;可以有更多,但是至少要有一个;我们也知道,他们相信教会中也应该有长老和执事。
15.
论及在会众中混有亵读者以及诽谤者。
“关于在一个可见的教会中有公开的亵读者和显明的敬虔的基督徒相混合,我们相信,虽然这不会立刻就毁灭教会,也不会使这个神圣的聚集变为虚无,但因为这样的混合,以及它所带来的更深的感染而导致极端的危险,确实会把整个聚会置于危险和绝望的处境,尤其是如果他们长期容忍这些人在他们中间的话。”
因为这会对教会中的灵魂造成危险,这些亵读者应当离开教会。
你看,这个观点是为了一个纯洁的教会而设的。
16.
关于人的传统。
他们对此加以拒绝并公开谴责,而原因在前面的引文中已经说过。
17.
关于来自于使徒的传统。
“我们相信所有来自于使徒的制度和律例(必须从圣经中得到证实)都是神圣的,即都是由上帝设立的,具有神圣的权威,完全不可以被人加以改变,并且应该在基督徒中间得到永久的和普世的应用,除非上帝自己(通过他自己的作为)阻碍它或是使之无效。”
18.
关于使徒所谓的说预言。
“在会众当中清醒、审慎、有序并且很好地运用对圣经的解释和应用,使徒称之为说预言,我们相信,他明确允许教会中任何一个有理解力的成员(女人除外)说预言,现在,这是合法的、方便的、有益的,有时在许多方面来说还是必要的。”
换句话说,一个表现出这种恩赐的男人可以这样运用其恩赐,女人则不可。
19.
关于在教会中宣读讲道词。
“我们相信在礼拜时宣读讲道词是不正当的,这对于忠信的会众来说是很不合适的,也就是说没有聘请讲道的牧师做工,而只以宣读讲道词为满足是不合适的。”
你看,如果他们用读讲道词代替一个牧师讲道,那么就是错误的。
“牧师勤勉、审慎和睿智的讲道以及对上帝的话语的应用通常带有上帝的能力,并使人得救。
而在那些被认可的讲道词中,却没有哪一篇包含着完全良好的教义。”
20.
关于基督降到阴间。
在约1600年,雅各和一个主教就这个问题展开了争论,而在这份声明中,他清晰地阐明了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观点:这意味着我们的主在那一时刻处于死亡的权下。
21.
对于祈祷。
“关于祈祷:虽然我们相信各种形式的由人所拟定的祈祷文都绝非一件罪恶,也不是(就如我们所判断的)一个偶像,或是人的虚构,也不冒犯十诫的第二条诫命,但是我们一直确信并且声明:对于一套指定的礼拜仪式,或以强制命令加给正当建立的教会的公祷书,并要他们每当聚集的时候(与其他的祷告相比)都完全依照其中的字句来祷告是无益的,而且还会伤害许多使用公祷书的人,因为这会使神圣的热情、真实的虔诚、真诚的敬拜和其他来自上帝的圣灵的恩赐衰减。
新约并没有涉及这个问题,也没有费力要在这个方面做过统一,而是让所有的教会按照其敬虔的自由、智慧、判断力和勤勉的思考来自己决定。”
等等。
22.
关于所谓的圣日。
“我们相信,并没有任何符合福音的圣日(主日除外),也没有禁食日,在一年的平常日子当中也没有要持续纪念某些特定时期的日子。”
你可以从这些内容中感到明显的冲击力。
23.
关于婚礼、葬礼和所谓的安产感谢礼。
“至于举办婚礼和埋葬死者,我们相信这些并不应该是教会牧师的作为(因为不是属灵的行动),而应该是民事行为。
牧师们并不是被呼召来做这类事情的;在上帝的整本圣经中,无论是在律法之下,还是在福音之下,都没有任何一个这样做的例子,因为没有合理的根据,所以我们相信牧师无论在任何时间、地点去尝试这些事情,尤其是当他把这些事情当作他的牧师职责的一部分时,都是不正当的。”
这可能令人惊讶,但他们在这方面的教导的确如此。
24.
关于由国家的地方官员任命牧师。
声明中宣布这是不正当的,并且“与新约的内容相违”。
25.
关于忠于上帝之人的礼物和奉献。
这一要点鼓励人们拿出自愿的奉献。
十一税不完全被定罪。
下一个要点也部分涉及这个题目。
26.
关于十一税和牧师的最适当的、应有的和必要的生活费用。
“我们相信,根据福音,把十一税作为牧师的生活费用并不恰当,也不是合适的方式。
但是我们相信如果是自愿的,那么这些十一奉献不是绝对不正当的。”
他们喜欢以上述第25项来处理这个自愿奉献的体系,并且鼓励人们像圣经所教导的那样,在第一天准备好他们的礼物,把它们带给牧师。
27.
关于地方民事行政官的责任,以及监督和处理他的教会的属灵事务。
“我们相信我们和所有真正的可见的教会都应当被监督,并且保持良好的秩序与和平,应该被至高者掌管(从属于基督),也应该从属于地方行政官:是的,当为了宗教的缘故而有此需要时。”
这里又体现了独立派和分离主义者之间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后者在这个问题上持非常不同的观点。
独立派后来才持和分离主义者相同的观点,而后者确实比独立派先明白这一点。
我们必须准确对待这些事件,独立派只是随后才有那个观点的。
这一部分继续说:“地方行政官应该通过他的正当的权利来爱护和眷顾虔信上帝的人,并且处罚那些不服管教和无理的人。
但这总是用民事的方式。
因此,我们从内心之中谦恭地渴望我们掌权的尊贵的国王愿意以他的仁慈(他亲自或是通过一位行政官)来做这一特别的监督,并且管理我们,我们将非常谦恭地使自己置身于这样的管理和保护之下,因为我们想要应用这神圣的律例,也由于那些上议院神职议员在掌管我们,并因为将会出现的对我们甚至是对整个王国而言极为严重的恶行,所以我们承认需要这样的保护。
尽管如果国王使民事行政官代替他行使这样的职能,上议院神职议员会认为这对他们是不小的伤害和得罪,但这却是上帝自己的律例。”
从中可以看出他们所做的划分:他们可以接受从民事长官而来的约束,但是却拒绝来自英格兰国教会的官员的管理。
“国王使民事长官代替他们行使这样的职能,是上帝自己的律例;而另一种不同的做法,就是把属灵的或是民事的管理(即主教管区或教省)交给话语的执事,这是有罪的,直接违背了在第4、10、24项中讲述的福音的经文。”
我只是在引述,并不是在表达我个人的立场。
28.
论及我们要顺服基督而胜于顺服人——在应用真理上,以及在拒绝上述的违背真理的教会惯例上。
换句话说,最后一项强化了前面各要点的应用。
这就是雅各的故事了。
这个教会得到建立,亨利·雅各被任命为牧师,所以他发布了以上的声明,为他们所做的辩护,也澄清对于他们分裂教会的指控。
这个教会就这样开始了,并且复兴起来。
雅各一直和他们在一起,直到1624年,他去了美国的弗吉尼亚,次年他在那里去世。
一个虔诚的人成为他的继任者,而这实际上就是在这个国家形成的有连续历史的第一个独立教会或曰公理会。
在联邦时代之后(更晚于1662年),独立派的某些重要方面发生了变化,成了真正的分离主义者或曰自由教会成员。
正如我在开始时提到的,所有这些事情非常有趣,因为我们从中看到,这些人是如何在这些事上去寻求他们所感受到的上帝的话语的教导和基督的心意的。
我感到,正是那些事情给我们带来真实的信息。
这也确实是对我们的告诫,因此,要重读历史,弄清事实,而不要再做笼统的概括,说“清教徒曾说过”这个或是那个。
我们应该尽力确认我们知道我们说的是什么,并且尽我们所能说得准确。
其次,这也告诫我们不可以僵化。
至少让我们在这一点上效仿这些人吧。
让我们去查考圣经,让我们的思想开放,让我们听听其他人所说的,我们也要意识到,虽然我们不理解,但是所有这些事情中显然有人性化的因素存在。
有些人似乎能够一跃而至正确的观点,而另一些人则要一步步地来。
在重新阅读整个故事之后,我学到的最重要的功课之一就是:我们必须要耐心地彼此相待,必须要记得,同样正直的人也会有不同意见。
我们必须记得使徒保罗要哥林多教会注意的事:在一切与基督徒生活有关的具体事情上,有刚强的和软弱的弟兄,所以我们要以耐心彼此相待,尽力互相帮助,任何时候都不互相争吵,或是对和我们不同的人心怀苦毒。
我们看到,这些人花费这么多的时间,还必须不厌其烦地通过各种步骤来如此透彻地探求这些事情,在我们所处的时代,这些事项又一次以一种严峻的方式出现了,而我们也被呼唤在不久的将来做出各种各样的决定,让我们努力从亨利·雅各和第一个公理宗教会的故事中去学习,以得到帮助和鼓励。
愿上帝为此祝福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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