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十一和十二世纪的教理问题 | 基督教思想史

    初期经院哲学所贡献的,有神学上适切的讨论,诸如:原罪、基督论的问题、有关马利亚的教训、尤其澄清罗马天主教圣礼和教会等观念。在这时期,亦形成过两种剧烈的争论,即伯仁加尔与兰富南克两人之争和赎罪教理的争论。

    第一节伯仁加尔与兰富南克之争(TheBerengar-LanfrancControversy)

    1.拉波他斯的教训逐渐盛行。这时教会强调圣餐实在论的观念。但伯仁加尔却致力要改变教会的这种看法,结果他没有成功。

    2.伯仁加尔的教训如下他认为圣餐的饼与酒仅是表明基督的身体与血而已。饼与酒仅是类似物、记号、象征和保证物。所谓实质上的改变,并不是送到手里,亦不是送到口里,乃是接受时在思想上的改变。圣餐的饼与酒仍然不变,仍保留着原来的实质与形状。不过,透过献为神圣,它们就有一种属灵的意义。通过我们的思想,我们便取得基督受苦与死亡的效果。依照他的看法,只有信能领受到基督的身体。他又说,基督的身体既然在天堂,他肉体的分子就不可能分开。亦不可能被分配在各个不同的圣餐中。伯氏注重各人亲自与基督交通的观念。因此,强调圣餐用的饼与酒之实质,并不改变。与基督联合是属乎内在的、属灵的。

    3.伯仁加尔的教训曾引起多方的反对。主后一O五九年罗马天主教强迫伯仁加尔放弃他的主张,并要承认他们的化质说。因此,不久之后他就屈服于罗马天主教,但后来由于希勒得布兰(Hildebrand)的鼓励,他又恢复他原来的主张,就写了一本书,专论圣餐,并且成为他主要的著作。他以此书反驳兰富南克所着的「论主的身体与血」。有过几年,希勒得布兰是一直拥护伯仁加尔的。但当希勒得布兰自己成为教皇贵钩利第七时,希氏就不能再支持他了。结果于主后一O七九年伯氏就不得不再降服于罗马教会。

    4.伯仁加尔的反对者解释了圣礼的新教理。诸神学家也都采纳主后一O五九年的告白书。因此化质说就成为教会正统的教训。化质说主张饼与酒真正改变为基督的身体与血,只有饼与酒附带的性质(包括颜色、味道、形状)仍然留着不变。但在每次圣餐中,历史上之基督的整个身体都临在其中,信徒与非信徒均领受到他。

    5.基督无处不在的问题,在当时仍然未得解决。利治的亚尔加(AlgerofLiege)说:「由于神的无所不能,扩及到基督的身体,所以救主的身体能同时临到各处。」古德曼(Guitmund)亦强调说,在同一时间所举行的一千次弥撒中,所有圣餐用的饼与酒都包含有整体的基督在内。兰富南克也写道:「甚至连那不配领受圣餐者也领受到基督真正的身体。不过,非信徒仅领受到那圣餐的食品而已,却没有领受到拯救的能力。只有信徒在基督拯救的能力上领受到基督,并在属灵上与他交通。」以上是兰富南克对化质说所作的更进一步解释。在另一方面,伯仁加尔也有其跟随者。他们想要采取一种折衷的看法。他们说,基督的身体真正临在圣餐中。然而圣餐用的饼与酒没有改变。这种看法与合质说很相似。不过真正的合质说到宗教改革时期才产生。

    第二节赎罪的教理

    1.安瑟伦的看法

    坎特伯里的安瑟伦是第一位提出一部完整赎罪教理的人。他拒绝基督的工作为一种付给魔鬼的赎价之观念。他为教会提供了一种新学说。

    要了解安瑟伦思想的关键,就是要了解他对于神国的基本观念。他认为神就是世界的主与王。起初神创造天使,使天使住在他的国度里;天使堕落了以后,神便创造人,以弥补神所遭受的损失。但因亚当故意不顺服,并且犯罪破坏了神的目的,所以罪就存在于人的意念中。这样人便亏欠神的义,冒犯了神的尊严。神是公义的,他不能轻易怜悯,而赦免这罪。因为神若这样作,就会纷乱他自己的国度。所以就必须罚罪,或叫罪人偿债,以使神的公义得到满足。然而假若加予刑罚,人就要永远被定罪。这样一来,又会破坏神要拯救世人的那永远的计划,即为他国度所作的计划。因此,就必须另用得以满足的方法来补救。可是人怎样也不能提出适当的此类满足。因为人所能办到的,都不能达到同价数,以抵销人所犯的罪债。虽然如此,还是需要由人自己去补偿满足。因着这样的缘故,就需神的儿子道成肉身。因为只有亦神亦人的基督,才能代替我们付出那种满足。安瑟伦说:「真正的满足,是基督舍去他的生命。他没有义务这样作。因他无罪,不须要死。但基督自愿顺服,以至于死。因此他舍命的价值极大无比。由于这位无罪者乐意牺牲以至于死,神就要报偿他。可是神人却不须要任何的报偿。因圣父所有的,都是属于他的。所以他将所得的报偿,即他工作的果效,赐给凡须要他救恩的人,这些人是负有这种债务的人,不过,他还是称他们为弟兄」。在此,安瑟伦仅用理性来证明教理。不过,这却是他精华的著作。安氏的确明白这个问题。他清楚肯定基督的十架为得救的方法。他也向别人宣扬这个信息。他的思想根据德国人的公正原则或刑罚、或满足。可惜,安瑟伦的学说,也有些缺点。兹将其缺点陈述如下:

    (1)他认识神与人之间的关系,仅是一种法庭上的关系,犹如君王与百姓间的关系一般。(2)论救赎则仅片面地根据于基督之死,而缺少提到基督的爱。(3)对于基督积极顺服的生活与基督之死的关系也没有交代清楚的说明。(4)更没有清楚陈述基督工作的益处如何转移给信徒。(5)也没有明确提出神对于罪人的态度之改变。

    2.亚伯拉德对赎罪的看法

    亚氏在其罗马书注释里,也提到赎罪的教理。他也否定那将赎价付给魔鬼的看法。亚氏说,基督的出世、受苦和死亡,都显明了他对人类的一种无比之爱。再者,在基督里、神的爱彰显出来。基督取了我们的本性,为要做我们的夫子及榜样、并为我们忠心至死。神的爱唤醒我们,叫我们也有爱。我们藉着信心,便能在神的慈爱里与基督联合。这是一种不可分离的爱。因此那唤醒我们的基督之爱,便是赦罪的根基。当基督在我们心中推动爱心的工作时,我们便从罪恶与惧怕当中获得释放。然而亚氏也犯了另一方面的错误。其错误刚好与安氏所犯的错误相反。亚氏的学说太主观,而且不强调真正满足上帝的要求,和挽回祭的思想。亚氏的思想全然忽略教会对原罪之教训。

    3.伯尔拿的看法

    克勒窝的伯尔拿最反对亚伯拉德的看法。伯尔拿也强调须要效法基督的爱,至使我们能被激发而生出一种应答之爱。不过,亚伯拉德的教训并没有为耶稣的血与他的十架留余地;这是他被人抨击的所在。再者,令人不可思议的,就是亚氏看基督仅是一位教师。亚氏说,既然不是亚当的坏榜样使我们成为罪人,那么耶稣的好榜样也不足于救赎我们。伯尔拿强调基督是第二亚当,是新属灵族类的元首。他代替我们受苦,并为我们完成救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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