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圣经不是要我们用爱心待人吗?这样,基督徒可否当兵?若当兵而在战场上杀人是否犯十诫?
答:圣经虽然叫我们要用爱心待人,但按圣经的记载看来,基督徒仍是可以当兵的。因为:
(一)圣经中所记载的第一次战争,是在创世记第14章,当时有四个王与五个王两大联盟而争战,其后因为所多玛蛾摩拉这一边的五王联盟打败了,以致亚伯拉罕的侄儿罗得也被俘掳去了,于是”信心之父”的亚伯拉罕也被逼介入这场战争,他带着家里精练的壮丁381人追击四王的联军,将罗得救回,这些”壮丁”虽然不是国家的”兵”,但在当时部族时代来说,这些壮丁实际上就等于现今的”士兵”了。
(二)以色列人出埃及时,神亲自吩咐摩西要数点以色列人的男丁,凡二十岁以外能打仗的人都被编成军队,这件事详细地记载在民数记第一、二章,以色列人是神的选民,如果神把以色列人编成军队准备打仗,则基督徒当兵应该是可以的。
(三)新约使徒的书信中,常教训信徒对国家应尽当尽之义务,如:
罗马书13章1节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都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下文7节又说:”……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兵既是国民对国家当尽的义务,基督徒当兵当然是可以的。
其次,如果基督徒当了兵,在战场上杀了人,是否犯十诚呢?这问题其实不单是基督徒的问题,乃是一切当兵的人的问题。我们应当留心当初神藉摩西颁布十诚时,曾否应用在国与国之间的互相击杀方面,或是只用于民间的社会道德方面,便可以知道”十诚”究竟是神赐给以色列人百姓彼此之间的道德律,或是给他们作为国家对待邻国的典章。我们就可以知道士兵射杀敌人算不算犯十诫了。
就在摩西颁布十诫之前不久,便曾引领以色列人和亚玛力人争战(出17:8~16),在颁布十诫之后,以色列人到了迦南之边界迦低斯时,曾因听闻探子报的恶信大大怨言而受神的重罚。那一次受罚的主要原因,不是攻击敌人,乃是不敢向前攻击敌人(民13:31,14:1~12)。此后,在他们飘流旷野的38年之中也打了不少次仗,杀死过不少敌人。但摩西从来没有一次认为那些击杀敌人的士兵是犯了十诫之罪。倘若十诫中的”不可杀人”是通用在战场上之士兵的,怎么宣布十诫的摩西丝毫不觉得他自己违犯了自己所曾宣布过的十诫?而且以后还一再重复地宣布十诫以提醒以色列人不可触犯?
当时以色列人不肯进攻迦南的仇敌时,虽然大发怨言,一同攻击摩西,为何却没有一人以十诫中曾经说”不可杀人”为理由而拒绝杀敌?但另一方面,摩西对于民间故意杀人的却要把他治以死罪,如民数记35章16节说:”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由此可见十诫中的”不可杀人”是指私人间的凶杀,不是指士兵在战场上对敌人的击杀。
至于当了兵的基督徙,也并非不可以用爱心对待人的,比喻善待俘虏,用爱心感化他们,对自己的同袍,或亏负自己的人,予以爱心宽容,不以恶报恶等等。在关乎个人的利益的许多事情上,基督徒士兵可以普通完全一样地用基督的爱心对待一切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