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 新兴国家的教会(2) | 历史的轨迹:二千年教会史

3.废除州立教会
所谓州立教会,是指被州政府所认可的教会,所有百姓照理都属于州立教会。
早期在麻州,凡不加入州立公理派教会的人都被驱逐出境;浸礼派及贵格派信徒常遭驱逐。
在所有圣公宗为州立教会的殖民区中,由于政府的干预,拦阻了其它教会的发展。
只有州立教会的牧师可以施行宗教仪式;所有殖民地的居民,不管是不是属于教会,都需付税支持州立教会。
殖民地时代的末期与建国时代的初期,在美洲一共有两种州立教会(或法定教会):公理派教会是麻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与康涅狄克州的州立教会;圣公宗教会是纽约州、马利兰州、维吉尼亚州、北卡罗莱纳州、南卡罗莱纳州及乔治亚州的州立教会;因此,在十三州里,九个州有州立教会。
其它教会当然反对州立教会,信义宗、改革宗、长老派都认为他们应当成为州立教会;只有浸礼派根本不盼望有州立教会,因为浸礼派的信仰是主张政教分开的;贵格派也采这种看法,这就是为什么罗得岛州、新泽西州、得拉瓦州与宾夕法尼亚州没有州立教会的原因,因为在这几州里,浸礼派与贵格派信徒占多数。
浸礼派在其它不同意之教会的支持下,起来领导“取消州立教会”运动。
不用说,那些被政府认可的教会不愿放弃他们的利益和特权。
然而,在独立战争初期,纽约州、马利兰州及最南方各州很快便取消了“州立教会”制度。
但在维吉尼亚州则需经过长期而艰苦的奋斗,一直到公元1786年才完成。
这个运动传遍全国,终于这项“取消州立教会”的条例被列入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基本法律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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